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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为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立法 向社会征求意见

作者: 于江艳 发布于:2015-10-28 16:38:22 来源:亚心网

   2015年以来,全国电梯安全事故频发,发生在湖北的“吃人”电梯事件更是引起全国震惊。为加强电梯使用安全管理,预防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新疆自治区开始为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立法,并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10月27日,记者从自治区质监局了解到,目前《自治区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经公布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和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办法旨在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电梯的使用、与电梯使用安全相关的电梯生产(包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销售、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及其监督管理,做出相应规定与约束。
 
  征求意见稿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危害电梯安全的违法行为,或者电梯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有权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征求意见稿明确,危及人身安全的电梯应立即召回,电梯制造单位应当保证电梯的质量、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应明确整机或者重要部件的使用年限;建立电梯整机、重要零部件验收和溯源制度;保证电梯零部件的供应,对电梯安全运行情况定期进行跟踪调查,对因设计、制造原因造成电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立即停止生产,依法实施召回,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近年来,新疆自治区电梯数量持续高速增长,仅2014年就增加了7000台。据统计,截至去年年底,全疆共有各类电梯4.2万台,主要分布在乌鲁木齐市、库尔勒市、克拉玛依市、喀什市等城市,其中乌鲁木齐市电梯数量达两万多台,接近全疆总数的一半。
 
  自治区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部分
 
  公务人员应急救援失职可追究刑事责任
 
  对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机场、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此外,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电梯;故障频率高,影响正常使用,或者投诉率高的电梯;举办重要会议或者重大活动的电梯也在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之列。
 
  为加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办法》中还对使用管理者责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制定法律责任约束,一旦违反《办法》中相关规定,将处以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国家公务人员有违规的,比如接到举报投诉未及时处理,发现电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及时处理,在应急救援中失职等,将给予处分,最严重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维保单位电话保持24小时有效应答
 
  针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本单位的名称、应急救援和投诉电话号码;并且至少每6个月对维护保养的电梯进行一次自行检测,并向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出具检测报告。
 
  实施维护保养时,现场持证作业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进行施工作业,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和防护栏;建立维护保养和故障处置记录,并归入电梯技术档案,档案保存期不少于4年。
 
  电梯出故障,乘客被困拨打救援电话无人应,这是最要命的事。对此《办法》规定:电梯维护确保应急救援电话24小时有效应答,在乘客被困报警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救援解困。
 
  公共场所或者使用年限超过25年的电梯,使用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应根据电梯运行的实际状况,增加维护保养次数。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

  2015年11月3日
 
  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建议: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zb8730@sina.com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乌市中山路47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邮编:830041),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立法征求意见”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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