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采购,供应商必知的十问十答

政府采购信息网 王少玲 2021-05-18 11:35:42

5月11日,《政府采购信息》报、政府采购信息网联合举办“全国电梯行业社团组织研讨会”。会上,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创办社长兼总编辑刘亚利向参会代表分享了“供应商政采必修课”的内容。根据电梯供应商​聚焦的热点,现选取出电梯采购10个典型问题,共飨读者。

电梯采购

图为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创办社长兼总编辑 刘亚利

问题一、一些地方政府采购活动,招标文件指定电梯品牌与型号,是否合理合法?

刘亚利:电梯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指定电梯品牌与型号,不合理也不合法。

《政府采购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同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问题二、一些政府部门采购低速电梯,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供应商具有A1或A2以上的生产许可,是否具有排他性?

刘亚利:具有排他性。因为电梯梯速直接与电梯资质等级挂钩。供应商取得的电梯制造许可证直接决定其生产的电梯梯速。

电梯制造许可证等级分为A1、A2和B三个资质等级。取得A1级许可证的电梯企业,可以生产曳引驱动乘客电梯额定速度>6m/s;获得A2级许可的,可以生产2.5m/s<额定速度≤6m/s;拥有B级许可证的,则可以生产额定速度≤2.5m/s。其中,A1级覆盖A2和B级,A2级覆盖B级。电梯供应商不能超越许可范围生产电梯。

因此,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企业须具备A1或A2以上的生产许可,这显然具有一定的排他性。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如果招标文件提出与项目实际需求不匹配的超高要求,就会排斥和限制潜在供应商参与投标,属于违法违规行为。供应商可以通过质疑或者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电梯采购

​问题三、中标结果公告期间,投标供应商对中标结果有疑问,能否查询中标供应商的评标得分情况,以及查看他们的投标文件?

刘亚利:不可以查询中标供应商的得分以及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涉及企业经营的商业秘密,投标供应商无权查看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并且也不得以非法手段获取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去质疑。但可以查询自己的得分和排序。《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投标供应商对中标结果有疑问的,《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规定,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问题四、电梯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的产品具备ISO18738标准,并作为资格条件,不具备则投标无效,是否合理?

刘亚利:不合理。ISO18738标准,是有关电梯承运质量测量的标准。电梯承运质量,是控制电梯最大加速度和加速平衡性的,如果加速度过大,或者不平衡,会让乘客感到不舒适。与ISO18738相对应的国家标准是《电梯乘运质量测量》(GB/T 24474-2009),在有对应国家标准可以引用的前提下,宜引用国家标准。如果该项目是国际招标项目的话,可以在引用国家标准的同时,进一步说明该国家标准与哪一项国际标准等同或等效。

由于《电梯乘运质量测量》(GB/T 24474-2009)标准的代号是GB/T,这就表明其本身是一个推荐性标准,既然是推荐性标准,就不是强制的,不是强制的,就不宜作为合格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但可以作为加分项。

问题五、有些供应商为了中标,不惜大幅度降低价格。请问,如何认定供应商是恶性低价中标?谁来认定?

刘亚利:首先,只有评标委员会才能认定供应商是否属于恶性低价中标,采购人和供应商都无权认定。

其次,如何认定?评标委员会如果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果投标人不能证明自己报价的合理性,评标委员会就可以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如果投标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即使低价也不会影响产品质量或诚信履约的,否则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那就不能认定供应商是恶性低价中标。

当然,投标人书面承诺了会保证产品质量和诚信履约,如果届时做不到,也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问题六、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电梯安装需具有二级机电类建造师和安全B证,是否合理?

刘亚利:招标文件要求项目负责人具有建造师和安全证,是否合理,得具体项目具体分析。

电梯作为特种设备,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第二十二条也规定,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采购及安装项目的专业资质,即电梯的生产和安装均需许可证。

如果电梯采购及安装项目作为工程或与工程有关的货物,依法招标,一般会要求投标供应商的项目负责人,并对项目负责人有具体要求,那么按照建设工程相关规定,需取得注册建造师和安全证。但有些电梯采购及安装项目未按建设工程或当地没有规定,只是一般的采购项目,则不会对项目负责人提出要求。

问题七、电梯不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招标文件却要求提供节能环保认证证书,否则此项不得分,是否合理?

刘亚利:可以适当加分,但加分幅度要合理。国家积极倡导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鼓励采购单位实施绿色采购,相关法律有规定的,按照法定来执行,没有法定的要看约定。

《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第五条中明确规定:“对于未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鼓励采购人综合考虑节能、节水、环保、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因素,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在采购需求中提出相关绿色采购要求,促进绿色产品推广应用。”

因此,在政府采购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之外,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来引入对节能、节水、环保、循环、低碳、再生、有机产品的加分政策是允许的。

但是,相关单位在实际操作中关键要把握好四点:一是要以相关标准为依据;二是要有客观证明材料;三是与加分相对应的情形要清晰可辨,不能模棱两可;四是加分的幅度应当合理,应当与投标产品的相关节能或环保性所能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适应。

问题八、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没有加盖公章而是加盖的投标专用章,该投标文件是否有效?

刘亚利:对于盖章,招标文件一般规定很严,公章、投标专用章、合同专用章,什么章有效或无效,除了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之外,供应商须用招标文件规定的章,否则投标无效。

供应商使用投标专用章来参与项目投标的情况,不属于弄虚作假,因为供应商并没有用私刻的公章来假冒公章。如果招标文件所附的投标文件格式中,明确要求投标人加盖公章之处,投标人加盖的是投标专用章,则属于投标文件的签署和盖章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对于此种情况,一般在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中,会将其作为判定无效标的条件之一,不违法,但是不符合要求。此时,只需按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即可。

问题九、中标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了合同,承诺15个工作日交付产品。谁知中标供应商中标产品的核心零部件突然不生产了,只能换成其他型号,中标供应商与采购人沟通后,请专家进行论证,想把零部件替换成现有型号,并降低采购金额。请问,采购合同签订后,只要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协商一致,就可以变更标的物和金额吗?是否应该第二中标候选人中标?

刘亚利:确定中标供应商并按照中标结果签订采购合同后,即形成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人员均不能重新供货并调整合同金额。因此,即使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达成了协议,标的物和合同金额也不能变更。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一条规定,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在签订合同尚未履行的,如果该供应商没有履约能力,应当撤销合同,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问题十、如何判定供应商是否存在围标串标?串通投标有哪些情形?

刘亚利:对于供应商是否存在串标投标,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商机 · 数据 · 参数 · 产品——电梯采购搭起买卖桥梁。

电梯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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