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信息网(caigou2003.com)获悉,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前发布《关于确定第二批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改革试点地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太原市、吕梁市、晋中市、运城市、综改示范区为第二批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改革试点地区,加快推进山西电梯检验检测改革工作进程。
对于第二批确定的改革试点地区,《通知》要求,严格按照《山西省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要求,制定本地具体的实施方案,经省局批复后方可实施,并在2021年11月30日前开展电梯检验检测试点工作。
《通知》明确,在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试点方案中关于“电梯使用标志的发放”规定修订为: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检测后的电梯由相应检验检测机构发放《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使用标志应加盖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检验检测机构要将《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中“下次检验日期”改为“下次检验(检测)日期”,期限填写到下一年的相应“月”。
《通知》明确,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特设〔2020〕56号)附件2规定,电梯检测机构设立的“分公司”“子公司”须单独取得电梯检测资质核准,方可以“分公司”“子公司”名义在试点地区从事检测工作。
《通知》提出,试点地区要按照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试点方案规定,认真梳理辖区内实施检验检测改革试点的电梯台账,精准核定“检验年”“检测年”,严禁将应检验的电梯实施检测。首批试点地区要对应检验而已进行检测的电梯及时跟踪核验,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对于电梯检测机构,《通知》规定,对检测过程中发现的隐患问题要告知电梯使用单位进行整改,确认后方可发放《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电梯检测规则》中标注“*”号的项目)要及时报告各市市场监管局。
《通知》还明确未纳入改革试点的地区仍按照原有模式,由当地公益性检验机构承担电梯定期检验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