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信息网(caigou2003.com)获悉,2022年8月25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荣昌市监处字〔2022〕264号),一家电梯企业因存在电梯维保记录虚假行为被处罚10000元。
2022年6月15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迎宾大道41号,对重庆绿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荣昌分公司(东邦城市广场商业区)电梯进行专项检查时,经抽查发现由重庆鼎兴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维保的1台商业电梯(设备代码:315073398380920130007)在2022年6月13日进行了维保,维保工作人员填写的维保记录显示该次维保内容为电梯月度、季度、半年保养,保养内容包括轿内报警装置、对讲系统等31项月度保养内容,减速机润滑油等13项季度保养内容,电动机与减速机联轴器等15项半年保养内容,经查询轿内监控视频发现,维保人员在对该电梯进行维保时未对轿内报警装置、对讲系统进行维保,未按《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保,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2022年6月20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作为专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时,应当严格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规定的时间、项目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当事人在对涉案商业电梯(设备代码:315073398380920130007)进行维保时,未对规定的项目进行全面维护保养,对维保记录进行了虚假记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电梯维保记录虚假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于2022年6月22日及时进行了整改,重新对涉案电梯按《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规定的项目进行了维保,未造成危害后果。在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也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的原则以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以下处罚:罚款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