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信息网(caigou2003.com)获悉,2023年2月13日,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捷鸥电梯有限公司(渝铜梁市监处罚〔2023〕65号)》,电梯内维保信息公示卡信息与维保记录本信息不一致,涉嫌未按规定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罚款10000元。
原文如下: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捷鸥电梯有限公司(渝铜梁市监处罚〔2023〕65号)
当事人:重庆捷鸥电梯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61A0118D
住 所(住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镇回龙路66号16幢1单元G1-4
法定代表人:王俊波
2022年9月19日,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铜梁区鸥鹏华府小区二期1栋(一城枫景项目)开展了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该栋1-1号电梯由当事人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电梯内维保信息公示卡信息与维保记录本信息不一致,涉嫌未按规定进行电梯维护保养。
2022年9月28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人员对涉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展开调查,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当事人予以询问调查,提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电梯维护保养记录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查证了涉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经查,重庆市铜梁区鸥鹏华府小区属于重庆市铜梁区一城枫景小区项目。当事人原名重庆捷鸥电梯维修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更名为重庆捷鸥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编号:TS3350367-2025),许可项目为电梯安装(含维修)。2021年12月28日,当事人与重庆新鸥鹏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签订有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合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2022年9月19日,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铜梁区鸥鹏华府小区二期1栋(一城枫景项目)开展了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该栋1-1号电梯由当事人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电梯内维保信息公示卡信息与维保记录本信息不一致。当事人按照维保信息公示卡上显示的日期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其中季度保养日期是2022年3月10日,2022年8月26日,年度保养日期是2022年6月2日。填写电梯维护保养记录时因填写错误,2022年2月25日填写为季度保养日期,2022年5月20日填写为年度保养日期,2022年3月10日、2022年8月26日填写为半月维护保养日期。未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进行电梯维保的项目(内容)如实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对重庆新鸥鹏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电梯管理人员询问笔录、重庆新鸥鹏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提供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复印件、电梯维护保养记录(2022年2月25日、2022年5月20日、2022年7月28日至2022年9月22日)复印件和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电梯维护保养记录复印件(2022年2月25日、2022年3月10日),证明当事人在重庆市铜梁区一城枫景项目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工作的事实;
3、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对重庆新鸥鹏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电梯管理人员询问笔录、重庆新鸥鹏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提供的电梯维护保养记录(2022年2月25日、2022年5月20日、2022年7月28日至2022年9月22日)复印件和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电梯维护保养记录复印件(2022年2月25日、2022年3月10日),证明了当事人未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保并记录的事实。
4、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事实。
我局已于2023年2月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渝铜梁市监罚告〔2023〕40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陈述、申辩。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根据《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维保单位进行电梯维保,应当进行记录。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四)维保的项目(内容),进行的维保工作,达到的要求,发生调整、更换易损件等工作时的详细记录”。本案中,当事人在重庆市铜梁区一城枫景项目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时季度保养日期是2022年3月10日,2022年8月26日,年度保养日期是2022年6月2日,填写电梯维护保养记录时将2022年2月25日填写为季度保养日期,2022年5月20日填写为年度保养日期,2022年3月10日、2022年8月26日填写为半月维护保养日期,未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保并记录。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所指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行为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从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决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10000元。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