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中实质性响应条款不可缺
"一个项目只有3家供应商投标,且3家供应商投的是同一个品牌,评标专家却无法对该项目进行废标;投标供应商付款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评标专家同样没有理由将其判为无效标。"上述情形发生在某采购中心组织的两个电梯项目招标中,让参与评标的专家们左右为难。
"评标专家之所以感到为难,原因是上述两个项目都没有列明投标供应商须实质性响应的条款。虽然一些供应商犯了常识性的错误,但在招标文件中找不到将其判为无效标的理由。"参与这两个项目评标的专家谭维克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表示。
实质性响应条款缺失专家犯难
近日,某政府采购中心组织了一个保障房电梯项目开标,采购内容为64台电梯。开标当天,一共只有3家供应商参与投标。令评标专家感到惊讶的是,参与投标的3家供应商均为同一电梯品牌的代理商。当专家们打算把该项目作为废标处理时,一位细心的专家却发现招标文件中并没有注明"一个品牌只能授权一家代理商参与投标"这样的字眼,专家们也就找不到对该项目废标的依据。
针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出现多个投标人的现象,财政部办公厅曾作出这样的解释:为了避免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出现多个投标人的现象,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加。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
据了解,大多数电梯招标文件中都会有这样的要求,如果是代理商投标,一个品牌只能授权一家代理商投标。"按道理,该项目也应该要求一个品牌只能有一家代理商投标,且纳入实质性响应条款要求中。"谭维克表示。
另外,该招标文件还要求投标单位必须有电梯安装、维修C级以上许可证的资质。其中两家投标单位有安装、维修、改造许可证资质,另一家投标单位只有安装许可证,没有维修许可证。按道理,这一家供应商不符合要求,应被作为废标处理,但招标文件也没有把这一项要求作为实质性响应条款,所以专家依然无权判该供应商为无效标。
类似的情况还发生在另外一个电梯项目中,某安居房采购200多台电梯,有一家供应商投标文件付款条件跟招标文件不符,该项条款同样没有被列为实质性响应条款,是否将该供应商判为无效标,评标专家依然难做抉择。
招标文件须载明无效标条款
"招标文件是专家评标的重要依据,项目能否顺利评标,评标结果如何,很大程度上由招标文件来决定。因此,招标文件中必须具备实质性响应的条款,载明无效标条款。这样专家才可以有理有据地对不符合要求的供应商进行废标,否则就会出现意见不统一的现象。"谭维克表示。
据调查,在电梯招标文件中,一般都有实质性响应的条款。比如,某电梯招标文件中明确标明打"*"号的条款为实质性响应条款,如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不满足任何一项实质性条款,为不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投标人具备B级以上安装资质、曳引机、控制系统、门机系统等相关要求均被列入其中。另外,像采购预算、付款方式等也常常被作为实质性响应条款的要求。
某安居房电梯项目招标中,要求供应商提供依法缴纳职工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投标人2010年度或201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审计报告等。并将其作为投标人投标资格条件。
由于电梯技术比较专业,涉及电力拖动、自动控制、通信、消防、起重机械、土建井道、装饰装潢等,因此对编制招标文件的要求较高。谭维克告诉记者:"一些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的水平较低,抓不住重点,专家很难评出高质量的结果。甚至一些招标文件对上缓冲层尺寸和底坑深度尺寸要求都没有列明,导致评标很难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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