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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立法背景

作者: 发布于:2016-08-05 17:38:52 来源:湖北省人民政府官网

     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城市建设的发展,电梯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已经密不可分,电梯安全涉及安全问题,也涉及社会稳定问题。截止2015年底,我省电梯总量达到近15万台,并以平均每年15%以上的速度增长,2015年增长率达20.87%。电梯数量的增加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了较大便利,电梯使用安全也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特种设备安全法确立了包括电梯在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基本方针和制度框架,但针对电梯的管理措施较为原则,需要地方立法进行细化和补充。此前,全国已有10余个省、市出台了关于电梯安全监管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通过立法回应人民群众的需求。

 
    我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形势总体良好,但还是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电梯使用安全主体责任不够明确,电梯使用安全监管机制不够健全,二是电梯的选型、配置不够规范,三是电梯维护保养不到位,电梯日常运行、维护保养、改造、修理等所需费用落实困难。2015年,荆州安良百货“7.26”电梯事故造成了较大影响,给电梯使用安全管理敲响了警钟。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加快电梯安全立法进度,建立完善电梯安全监管长效机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我们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央提出的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安全至上、人民利益至上的安全生产工作新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完成了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地方立法工作,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给予了大力支持,形成了将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纳入法制轨道的普遍共识。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八章,四十四条,重点从完善使用电梯安全监管体制、明确相关主体的责任义务、强化主体责任落实的角度进行制度设计。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强化电梯使用安全监管,落实主体责任。
 
    《办法》对政府及其监管部门、生产经营主体分别提出了要求,一是要求政府加强领导,依法确定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将电梯使用安全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网格化体系;二是对负有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的监管职责分工作出具体规定,强化部门监管责任;三是强化电梯使用安全的主体责任,明晰电梯所有权人、电梯使用单位以及电梯生产、经营、维护保养单位的安全责任,共同消除安全隐患,防范事故风险。
 
    根据中央提出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精神,《办法》在法律责任中进一步强化了对政府及监管部门的行政问责制度。
 
    (二)将电梯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到实处。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是履行电梯安全管理义务、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的主体。目前电梯使用安全监管的主要难点是,电梯使用单位不明确导致的安全责任难以落实。《办法》针对这一问题,在第九条中对如何确定电梯使用单位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规定未明确使用单位、无法落实使用安全的管理责任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为了保证电梯使用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办法》还在第十条对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义务作了详细列举。
 
    (三)规范应急救援,保障人身安全。
 
    《办法》明确了应急救援事前、事中、事后的运行机制,构建了以电梯使用单位为主体、以维护保养单位为主力、以消防为补充的“三级”故障应急救援体系。电梯发生故障后,电梯使用单位为第一救援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安抚乘客,组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维保单位为救援的实施责任人,应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保证及时实施应急救援,在接到故障通知后,市区内抵达现场的时间不超过30分钟,其他地区不超过1小时。特定情况下,公安部门负责参与做好电梯故障、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四)完善电梯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
 
    防范电梯安全事故风险关键在于加强监督。《办法》明确要求省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完善全省统一的电梯安全信息动态管理系统,对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安全评估、检验以及监督抽查等各环节进行分析和控制,有助于第一时间发现事故隐患,降低事故风险。同时,《办法》还要求市(州)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年度监督抽查计划,对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总之,《办法》是一部涉及民生、安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立法,它的出台及贯彻实施,对于提高我省电梯安全管理工作水平,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利益将产生深远影响,也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关心关注电梯安全法治化进程。
 
    省住建厅李斌副巡视员介绍住建部门对《办法》的贯彻落实措施。
 
    省住建厅李斌副巡视员:
 
    做好电梯安全工作,政府监管至关重要。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需要相关政府部门的共同努力。下面我结合省住建部门的职责,对《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进行解读:
 
    一、住建部门主要职责
 
    根据《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住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电梯安全管理的主要职责分工明确如下:
 
    (一)负责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及时开展电梯运行费用、维修资金的筹集。
 
    (二)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培训,监督其履行电梯安全管理的职责;
 
    (三)指导、协调处理住宅小区隐患电梯维修工作,核查有关小区的电梯专项运行费用情况;依法组织电梯紧急维修;
 
    (四)将建设工程的电梯配置纳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二、相关条款解读
 
    1、《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物中电梯井道和机房、电梯选型、数量配置等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监督建设单位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职责”。
 
    电梯作为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在施工阶段中与电梯相关的井道和机房、选型和配置等因素非常重要,直接影响到电梯后期的安全使用,《办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内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施工工程的质量监督,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电梯选型和配置把关,保障选用后的电梯符合交付后的使用环境。同时,《办法》第九条对开发商未及时移交电梯使用管理职责的,建设部门还要监督开发商依法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职责。
 
    2、第四条:“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居民住宅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职责,合理规范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电梯的重大修理、改造、更新。”
 
    房产管理部门的省级主管部门为省住建厅。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房产管理部门要指导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认真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职责。业主是住宅电梯的所有权人,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物业服务企业不依法履行职责,单个业主很难对其形成制约,需要成立业主委员会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必要时房产管理部门要介入指导和协调,使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形成相互依存和相互制约的关系。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电梯属于共用设施设备,随着使用年限的增加,相当一部分需要提取专项维修基金用于大修、改造或更新,省住建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明确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启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操作办法,明确电梯修理、更新、改造费用的使用比例和程序,简化资金提取流程,切实解决电梯修理、更新和改造过程中资金提取难的问题。
 
    3、《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筑物的用途、使用需求以及功能要求,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对电梯安装、运行所涉及的井道、底坑、机房等建筑结构进行合理的设计,并提出电梯选型的意见。
 
    建设单位采购电梯的选型、配置应当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满足消防、急救、无障碍通行等要求。载人电梯应当具备停电自动平层功能,并配备内置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标准对电梯的数量、布局、功能等进行审查,保证电梯使用安全。
 
    鼓励新建住宅安装使用双回路供电或者配置备用电源的电梯。”
 
    此条是对《办法》第四条的进一步细化。为了适应现代化城市的发展,建设单位在建筑物设计和采购时,应将电梯型号、功能的选择与建筑物功能环境、人流量相适宜。同时,对在本省安装的电梯,要求增加停电自动平层功能和报警装置,减少停电或电梯故障引发的困人事件。
 
    2016年5月,湖北省地方标准“住宅电梯配置和选型通用要求”项目正式启动,该地方标准项目由武汉市特检所联合中信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湖北省标准化与质量研究院等单位共同起草研制,该标准将对电梯配置和选型作出具体的规定。住建部门将加强对该标准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指导,督促施工图审查机构进一步细化对电梯相关方面的审查,从源头把好关口,为保障我省电梯安全运行、增进我省民生福祉贡献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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