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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电梯招标倾向外资品牌惹质疑

作者:宋绍彩 发布于:2015-05-29 10:06:2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编者按:近日,浙江省湖州市电梯行业协会向本报记者反映,当地企业在参与湖州市电梯类项目投标时,遭遇不公正的待遇,招标文件频繁出现一些歧视性及排他性条款,影响了供应商之间的公平竞争。从项目中标结果来看,基本都是高价中标。不合法的条款为何会屡次出现在招标文件中?又会带来哪些不良影响?对此,记者采访了业内专家进行了分析探讨。  

  公开、公平、公正是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然而在近日招标的浙江省湖州市金田家园(一期)电梯项目中出现了不和谐的一面,对投标品牌进行区别对待,外资品牌可以得高分,而合资及其他品牌得分相对较低。

  此外,该项目招标文件中还要求某些电梯部件为欧美日原装进口,这与相关法律也是相违背的。据了解,类似这样的条款在湖州当地电梯招标中较为常见,引起了众多供应商的不满。

 

  品牌倾向性较为明显

  日前,湖州市农村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对湖州金田家园(一期)37台垂直电梯、6台扶梯电梯工程项目公开招标,项目总预算1290万元。由于该项目金额较大,吸引了多家电梯企业的关注。但因招标文件出现一些不合理的加分项,让参与投标的一些供应商受挫。

  据项目投标资料反映,该项目技术评分项中规定,投标产品为外商独资工厂出厂并具有原品牌商标为好(得3分),合资品牌商标为较好(得2分),其它的为一般(得1分)。

  该项目采购单位湖州市农村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此项目资金来源为自筹,招标程序是按照《招标投标法》进行。但详细的资金来源对方并没有向记者透露。

  业内专家分析,此项要求限定了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违背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六)项规定。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认为,这样的要求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给外资品牌加满分,合资品牌和其他品牌加分较少,人为地把企业分为了三六九等,有失公平公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刘文琴持有同样的观点。她表示:"给外商独资品牌加高分,带有很强的品牌倾向性,排斥了其他合资和自主品牌,形成了一种歧视。"

 

  要求某些部件进口不合法

  值得注意的是,该项目对电梯技术和规格也有特殊规定,要求曳引机旋转编码器、控制柜主板、光幕及连接线要求欧美日进口并提供报关单复印件。

  这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也是相违背的,限定了主要部件的原产地或供应商。

  刘文琴表示:"要求主要部件为欧美日进口也是排斥其他供应商的表现,这在法律中都是明令禁止的,是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如果项目对供应商技术实力要求高,完全可以通过技术指标来衡量。"

  中国电梯协会副秘书长张乐祥表示,曳引机旋转编码器、控制柜主板、光幕及连接线等部件都已国产化,要求欧美日进口没有意义。电梯质量应从产品部件安全性、可靠性以及使用寿命等方面来评价,提高产品性能才是关键,至于部件是哪国生产并不重要。

  招标文件中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要求,湖州市农村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并没有给予明确答复。

 

  高价中标现象时有发生

  据了解,该项目一共吸引了5家供应商参与最终投标。湖州华煜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成为项目中标候选人,中标品牌为迅达,中标金额1265.05万元,仅比采购预算低了20多万元。但比同期参与竞标的另外两个厂家的投标报价高出了100多万元。

  无独有偶。3月份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中心组织招标的西塞山分区杨家庄拆迁安置用房40部电梯项目,中标供应商为湖州华煜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标金额高达1293.636万元,比最低报价高出400余万元。这两个项目均为同一家电梯代理商中标。

  "作为当地企业,无论是产品运输还是后续服务,都具有一定的成本优势,但最终因一些不合理的条款设置,而丧失了中标机会,这显然不是我们想看到的结果。"某电梯企业负责人如此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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