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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消防电梯的设置及功能检验那些事

作者:赵国先 发布于:2016-07-13 08:59:5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今天,高层建筑如雨后春笋拔地而起,尤其近期小高层的掘起,更是对高楼内电梯的使用功能提出了特殊的安全要求,而首当其冲的是消防电梯的合理设置和其消防功能应满足特殊的使用要求,这也是保证高层建筑物内重要安全救护通道畅通的必要条件。

 

消防电梯

    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标》)GB5004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7588《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版巳将原1995版的附录G防火建议章节删除)中均对高层建筑物内消防电梯的设置和要求提出了具体的规定。然而,作为电梯监督检验部门在日常电梯验收(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中,对消防电梯的设置及消防功能的检验或理解存在一定的误区,对此,本人理解如下,供业界同仁参考。
 
    部分建筑物内消防电梯的设置不符合《国标》要求
 
    目前建筑物内消防电梯的设置极不规范,随意性太大。按《国标》规定:一类公共建筑;塔式住宅;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或通廊式住宅;高度超过32米的其它二类公共建筑均应设置消防电梯。其数量为:当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0平方米时,应设1台;当大于1500平方米但不大于4500平方米时,应设2台;当大于4500平方米时,应设3台,以此类推(消防电梯可包含在建筑物正常电梯的配置数量内)。但有些建筑物在消防电梯的设置上不符合上述要求,这应该引起重视和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为满足对消防电梯的使用要求,《国标》也规定了消防电梯的轿厢有效面积不小于1.4平方米,载重量不应小于630千克,在井道内全程运行时间不超过60秒,动力和控制电缆、电线应采取防水措施,井道底坑应设排水设施,排水井容量不应小于2立方米,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升/秒。并对消防电梯在楼层内的平面布置及防火性能也作了一定规定。但在验收检验中常常发现,许多单位对消防电梯的配置上往往同《国标》要求差距甚大,存在严重威胁大楼内人员安全的隐患(因此项目由消防部门验收,故本文在此不作深入探讨)。
 
    明确消防电梯的检验方法
 
    目前对电梯消防功能的检验只注重对其“迫降功能”的检验,而“迫降”后消防人员进入轿厢后的救援操作功能常常被忽视。那么,按消防电梯的使用功能规定和《国标》的要求,如何对其进行正确检验呢?
 
    当消防开关合上后,电梯立刻进入消防状态,此时电梯不论处于何种位置、何种状态电梯均应立即直接驶向基站。此刻,电梯的内呼、外召按钮开关均失效,电梯到达基站后立即开门,原已登记的呼梯信号也自动消号,门的光电保护和安全触板也均不起作用。届时,消防救助人员迅速进入电梯轿厢并立即前去营救、灭火。这时候电梯已不具备自动应答功能,只响应内选登记信号,并且在应答第一个信号后,其余内选信号将自动消号,到达所选楼层时不能自动开门,必须按动开门按钮轿门才能开启。而且,在轿门未完全开启之前,一旦松手轿门又会重新关闭。在轿门完全开启情况下,轿门可保持开启状态,只有按住关门按钮才能关门,此时电梯已由无司机自动操作转变为有司机人控操作。这才是对电梯“消防功能”正确检验的全过程。
 
    同时,消防电梯应由专门的供电线路供电,并使用防火型电缆。
 
    综上所述,高层建筑物内应按规定要求设置一定数量的消防电梯;并且其消防功能必须完善、可靠并足以满足消防人员救援、灭火的特殊需要;这才是配置消防电梯的真正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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