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迫降功能与消防功能释义
作者:赵国先 发布于:2016-08-19 11:18:4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二)存存问题
1.不按国家标准设计配置消防(员)电梯
GB5004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26465-2011消防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201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中均对高层建筑物内消防(员)电梯的设置和使用提出了具体的规定。但是目前许多建筑物内消防(员)电梯的设置极不规范,随意性太大。
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一类公共建筑;塔式住宅;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或通廊式住宅;高度超过32米的其它二类公共建筑均应设置消防(员)电梯。其数量为:当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0平方米时,应设1台;当大于1500平方米但不大于4500平方米时,应设2台;当大于4500平方米时,应设3台,以此类推(消防员电梯数量可包含在建筑物电梯配置的总数量内)。
更严重是消防(员)电梯通常和大楼普通电梯设置在同一个候梯厅内,缺乏进入电梯的前室,-旦发生火灾时无法阻止火势向电梯漫延而影响人员的安全进入。
当今,许多大楼在消防(员)电梯的设置上没有符合上述规范要求,同国家标准要求差距甚大,存在严重威胁大楼内人员安全的隐患,这是应该引起重视和采取补救措施。(因以上项目由公安消防部门验收,故在此不作深入探讨)。
2. 对消防(员)电梯消防功能理解有误
电梯采购时,为节省采购费用和对电梯消防功能理解有误或受个别人的误导,而将“迫降功能”误当消防功能订购造成后期使用中留下安全隐患。
按消防(员)电梯的使用功能规定,正确的消防(员)电梯应该具备以下功能:当设在电梯基站的消防开关合上后,该台电梯立刻进入消防工作状态,此时电梯不论处于何种位置、何种状态该电梯均应立即直接驶向基站,这就是电梯的“迫降功能”。此刻,电梯的内呼、外召按钮开关均失效不再作响应,电梯到达基站后立即开门,原巳登记的呼梯信号也自动消号,门的光电保护和安全触板也均不起作用。届时,消防救助人员持有关救援工具迅速进入电梯轿厢并立即前去火灾楼层营救、灭火。这时候电梯已不具备自动应答功能,只响应轿厢内选登记信号,并且在应答第一个信号后,其余内选信号将自动消号,到达所选楼层时不能自动开门,必须按动开门按钮轿门才能开启。而且,在轿门未完全开启之前,一旦松手轿门又会重新关闭。在轿门完全开启情况下,轿门可保持开启状态,只有按住关门按钮才能关门,此时电梯已由无司机自动操作转变为有司机人控操作。这才是消防(员)电梯真正完整的“消防功能”,“迫降功能”只是消防(员)电梯的部分功能,而不是其全部功能,切不可二者误解。
同时,消防(员)电梯相关配备的防火设施的配合,上面已提及不再赘述。
3.原《电梯监督检验规程》中对电梯消防功能的检验欠完善
原《电梯监督检验规程》中对电梯消防功能的检验只要求对其“迫降功能”的检验,而“迫降”后消防人员进入轿厢后的救援操作功能欠完善,此时,电梯随时可被外部呼梯招唤截走而影响消防人员的救援工作。这种检验也不符合设计规范对电梯消防功能的要求。笔者在2003年5月《中国电梯》杂志《消防电梯检验中的误区》一文中已提及并呼吁加检后续功能。当然,现新检规已出台可完善此举(TSG T7002-2011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消防员电梯)。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高层建筑物内应该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设置一定数量的消防(员)电梯,建筑物也相应。配置完善的消防设施,以保证并满足-旦大楼发生火灾时消防人员救援、灭火和部分人员疏散逃生的特殊需要,这才是配置消防(员)电梯的真正目的。切不可图省钱而在普通电梯上仅加装“迫降功能”而误作消防(员)电梯使用。笔者近期咨询一些省市有关部门和大型电梯制造企业得知:目前国内消防(员)电梯的订量甚少,远不能满足保证大楼正常安全运行的需要,这是应该引起高度警觉和重视,并希望对现有高层建筑物内电梯按法规要求普查后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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