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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采购中技术误处解读及补措(上)

各类电梯配置要求不明 采购要求需明确

作者:赵国先 发布于:2016-09-06 09:39:0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将迫降功能误解为消防功能
 
  消防员电梯是设置在建筑物的耐火封闭结构内,具有前室和备用电源,在正常情况下为乘客使用,在建筑发生火灾时,其附加的保护、控制和信号等功能能专供消防员使用的电梯。
 
  随着高层建筑的快速掘起,对高楼内电梯的使用功能提出了特殊的安全要求,首当其冲的是高楼内消防员电梯的合理配置和满足其特殊的使用要求。
 
  GB5004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26465-2011消防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等国家标准中均对高层建筑物内消防员电梯的设置和使用提出了具体的规定。
 
  一类公共建筑、塔式住宅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或通廊式住宅高度超过32m的其它二类公共建筑,其电梯数量为当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0m2时,应设1台;当大于1500 m2但不大于4500 m2时,应设2台;当大于4500 m2时,应设3台,以此类推(消防员电梯可包含在建筑物正常电梯的配置数量内);应设有前室,前室应设有防火门,使其具有防火、防烟的功能;双路电源供电,在电梯电源中断时,消防员电梯的紧急电源能自动投合,可以继续供电以保证电梯的运行;其动力与控制电线应采取防水措施;轿厢有效面积不小于1.35×1.40m2,额定载重量不小于800Kg,门宽不小于0.8m;轿厢内的装修材料必须是非燃建材并应设有专用电话;井道底坑应设排水设施,排水井容量不应小于2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电梯首层到顶层全程运行时间不超过60s;在楼层内的平面布置及防火性能也作了一定规定。
 
  标配的消防员电梯应该具备以下功能。当基站消防开关合上后,该台电梯立刻进入消防工作状态,此时电梯不论处于何种位置、何种状态电梯均应立即直接驶向基站,这就是电梯的“迫降功能”。此刻,电梯的内呼、外召按钮开关均失效,电梯到达基站后立即开门,原巳登记的呼梯信号自动消号,门的光电保护和安全触板也均不起作用。
 
  届时,消防救助人员迅速进入电梯轿厢并立即前去相关楼层营救、灭火。这时电梯已不具备自动应答功能,只响应轿厢内选登记信号,并且在应答第一个信号后,其余内选信号将自动消号,到达所选楼层时不能自动开门,必须按动开门按钮轿门才能开启。而且,在轿门未完全开启之前,一旦松手轿门又会重新关闭。在轿门完全开启情况下,轿门可保持开启状态,只有按住关门按钮才能关门,此时电梯已由无司机自动操作转变为有司机人控操作。这才是消防员电梯完整的“消防功能”,而“迫降功能”只是消防员电梯的部分功能,二者不可混同。
 
  存在问题及补措
 
  在电梯采购时,采购人为节省费用或对电梯消防功能理解有误(也有受人误导),将“迫降功能”误当完整的消防功能订购,造成后期电梯使用留下安全隐患。
 
  原电梯消防功能的检验也只要求对其“迫降功能”的检验,只注重“迫降功能”的检验,而电梯迫降后,消防人员进入轿厢后的救援操作功能却忽略不查,此时,电梯随时可被外部呼梯招唤截走而影响消防人员的救援工作,不符合设计规范对电梯消防功能的要求。
 
  高层建筑物内应该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设置一定数量的消防员电梯,并配置相应完善的消防设施,以满足消防人员救援、灭火和部分人员疏散逃生的特殊需要,切不可图省钱而在普通电梯上仅加装“迫降功能”而误作消防员电梯使用。
 
  目前,国内符合设计标准的消防员电梯拥有量甚少,应该引起高度警觉和重视,应对现有高层建筑内电梯普查后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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