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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明确电梯管理责任 避免推诿扯皮

作者: 发布于:2017-01-12 10:28:45 来源:新文化报
    近两年,全国范围内电梯伤人事故时有发生,电梯使用安全问题成为政府关心、百姓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为规范和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保障群众出行安全,长春市制定出台了《长春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一政策将于1月12日起正式施行。
 
长春:明确电梯管理责任 避免推诿扯皮
 
    10日上午,长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李林峰就《办法》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权威发布。据悉,长春市此次出台的《办法》共8章49条,涵盖了目前电梯安全管理中存在的责权不清、产权不明、管理混乱、处罚空白等问题。同时,在全国范围内,长春市实现了电梯经费管理和事故第一赔付责任的突破。
 
    2011年以来,长春市电梯平均每年增长3000台左右,且增长速度越来越快。截至2016年12月31日,长春市注册登记电梯为36649台。其中,乘客电梯约占87%,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梯约占10%,载货及杂物电梯约占3%。乘客电梯中,居民电梯为2万余台,其中“三无(无物业管理单位、无维保、无维修资金)”住宅电梯448台。长春市老旧电梯数量也在不断增加,截至2015年底,运行15年以上的电梯达到1850台。五年来,因电梯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4起。电梯安全管理问题已经成为了政府关心、百姓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近几年,长春市针对电梯安全管理相继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整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都高度重视,投入了大量人力和财物,有效提高了电梯安全管理。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矛盾,严重制约电梯管理工作,影响群众出行乘梯安全。
 
    从近几年电梯事故及群众投诉情况看,主要问题就是主体责任不清。普遍存在“都想用、都不想交钱”、“都想收钱、都不愿意管理”等问题。为此,《办法》明确了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管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制度。为防止电梯的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不一致,多方推诿扯皮的情况,明确了电梯安全管理的主体为使用管理单位,以及如何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确定了使用管理单位是电梯安全的责任主体,发生电梯事故或者故障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时,对受害方承担第一赔付责任。
 
    此外,《办法》还规定,电梯运行维护费用物业公司要单独设立账户、专款专用、定期公示等。规定了电梯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交纳及电梯维修资金解决等问题,有效防止电梯“三无”问题的发生。
 
    电梯的维护保养是确保电梯安全的工作重点,除了需要有专门的维保经费外,《办法》还规定了对维保单位的管理制度;强化了住宅小区电梯管理,鼓励业主参与到电梯安全管理中来。同时,规定了业主应交纳电梯维修、更新、改造等相关费用。
 
    《办法》规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有发生变更未移交档案、报警装置不能有效使用或值班人员不在岗、老旧及使用频率较高电梯没有增加维保次数、停用电梯未断电及设置标识和采取防护的等,由特种设备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确保相关安全规定的落实,《办法》对维保单位规定了较为严格的罚则。维护保养单位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电梯未及时向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公示告知的、将电梯维护保养业务转包、分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的、应急救援电话24小时不能有效应答、或者在乘客被困报警后30分钟内未及时救援的,由特种设备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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