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明确电梯管理责任 避免推诿扯皮
作者: 发布于:2017-01-12 10:28:45 来源:新文化报
近两年,全国范围内电梯伤人事故时有发生,电梯使用安全问题成为政府关心、百姓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为规范和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保障群众出行安全,长春市制定出台了《长春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一政策将于1月12日起正式施行。
10日上午,长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李林峰就《办法》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权威发布。据悉,长春市此次出台的《办法》共8章49条,涵盖了目前电梯安全管理中存在的责权不清、产权不明、管理混乱、处罚空白等问题。同时,在全国范围内,长春市实现了电梯经费管理和事故第一赔付责任的突破。
2011年以来,长春市电梯平均每年增长3000台左右,且增长速度越来越快。截至2016年12月31日,长春市注册登记电梯为36649台。其中,乘客电梯约占87%,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梯约占10%,载货及杂物电梯约占3%。乘客电梯中,居民电梯为2万余台,其中“三无(无物业管理单位、无维保、无维修资金)”住宅电梯448台。长春市老旧电梯数量也在不断增加,截至2015年底,运行15年以上的电梯达到1850台。五年来,因电梯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4起。电梯安全管理问题已经成为了政府关心、百姓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近几年,长春市针对电梯安全管理相继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整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都高度重视,投入了大量人力和财物,有效提高了电梯安全管理。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矛盾,严重制约电梯管理工作,影响群众出行乘梯安全。
从近几年电梯事故及群众投诉情况看,主要问题就是主体责任不清。普遍存在“都想用、都不想交钱”、“都想收钱、都不愿意管理”等问题。为此,《办法》明确了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管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制度。为防止电梯的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不一致,多方推诿扯皮的情况,明确了电梯安全管理的主体为使用管理单位,以及如何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确定了使用管理单位是电梯安全的责任主体,发生电梯事故或者故障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时,对受害方承担第一赔付责任。
此外,《办法》还规定,电梯运行维护费用物业公司要单独设立账户、专款专用、定期公示等。规定了电梯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交纳及电梯维修资金解决等问题,有效防止电梯“三无”问题的发生。
电梯的维护保养是确保电梯安全的工作重点,除了需要有专门的维保经费外,《办法》还规定了对维保单位的管理制度;强化了住宅小区电梯管理,鼓励业主参与到电梯安全管理中来。同时,规定了业主应交纳电梯维修、更新、改造等相关费用。
《办法》规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有发生变更未移交档案、报警装置不能有效使用或值班人员不在岗、老旧及使用频率较高电梯没有增加维保次数、停用电梯未断电及设置标识和采取防护的等,由特种设备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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