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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将于1月12日正式实施

作者: 发布于:2017-01-11 11:00:12 来源:长春晚报
    10日,记者从长春市政府新闻办和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长春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解读”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规范和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保障群众出行安全,我市制定出台了《长春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这一政策将于1月12日起正式施行。
 
《长春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将于1月12日正式实施
 
    现状

    两万余台居民电梯中 “三无”电梯448台
 
    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建设快速发展,商场、高层住宅等日益增多,电梯已成为人们必不可少的出行工具。2011年以来,我市电梯平均每年增长3000台左右,且增长速度越来越快。截至去年12月31日,长春市注册登记电梯36649台。其中,乘客电梯约占87%,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梯约占10%,载货及杂物电梯约占3%。乘客电梯中,居民电梯为两万余台,其中“三无(无物业管理单位、无维保、无维修资金)”住宅电梯448台。
 
    长春市老旧电梯数量也在不断增加,截止到2015年年底,运行15年以上的电梯达到1850台。5年来,因电梯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4起。电梯安全管理问题已成为政府关心、百姓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瓶颈

    七大问题制约我市电梯管理
 
    据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李林峰介绍,近几年,我市针对电梯安全管理相继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整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都高度重视,投入了大量人力和财物,有效提高了我市电梯安全管理。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矛盾,严重制约着电梯管理工作,影响着群众出行乘梯安全。
 
    (一)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不明确、主体责任不落实。由于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下简称《特设法》)等相关法规没有对电梯责任主体进行明确,存在电梯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不一致的现象,电梯一旦发生责任事故,各相关方易推诿扯皮。经费使用管理不规范,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很难对物业管理单位的电梯经费进行有效监督和制约。
 
    (二)电梯选型配置与使用条件不适应。部分房地产开发商不以实际需求为依据,而是以价格为标准进行选型,难以满足居民舒适、便利、安全乘梯的需要。5年来,我市共接到群众投诉新启用电梯问题121件次,使用期限在3年至5年内的电梯问题1035件次。
 
    (三)电梯日常运行管理费用不足。受住宅小区入住率、物业费收取率偏低以及电梯管理费挪用等影响,容易造成电梯运行管理费用不足。此外,随着电梯使用年限的增加,电梯故障率也在不断增加,维修中暴露出了基金申请难、使用难等问题。
 
    (四)电梯综合治理体系不健全。当前,电梯安全监管的主体是政府以及相关部门,但仅靠政府监管并不能解决电梯的根本问题。
 
    (五)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不规范。长春市目前电梯维保行业处于亚健康发展态势,维保单位低价竞争现象有所抬头。有的维保单位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在维保频次或维保项目上做手脚,或者采取低质低价、偷工减料、“以修代保”等手段,造成了电梯维保服务行业的不规范、不到位。
 
    (六)业主的公共财产意识不强。日常生活中绝大多数业主(所有权人)对公共拥有的财产——电梯,缺乏权利主张意识和财产保护意识,错误地认为电梯日常管理和改造更新与己无关。
 
    (七)社会对电梯安全认知度不高。目前大部分市民对电梯运行的危险性认知度不高,不了解电梯安全知识,甚至有故意损坏电梯的现象。
 
    近两年,全国范围内相继发生了多起电梯伤亡人事故,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也进行了大量报道,进一步引发了公众对电梯使用安全的极大关注。虽然我市电梯事故率和死亡人数总体处于全国较低水平,但电梯非正常停运、乘客困梯等故障屡屡发生,给人民群众出行造成了一定的困扰和恐慌。
 
    电梯生产、销售、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诸多环节还存在一些问题,直接考验着我市电梯安全管理水平,影响着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迫切需要地方立法来规范和加强电梯的安全管理工作。

    措施

    实现电梯经费管理和事故第一赔付责任
 
    据了解,《办法》共8章49条,涵盖了目前电梯安全管理中存在的责权不清、产权不明、管理混乱、处罚空白等问题。同时,在全国范围内,我市实现了电梯经费管理和事故第一赔付责任的突破。
 
    李林峰表示,《办法》的实施明确了政府、相关部门和协会的职责和义务等,建立了电梯综合治理体系。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职责,明确了具体负责的工作,避免了责任不清、任务不明等问题。除政府及其部门的管理之外,还在第八条增加了行业协会条款,以保障市场调控的灵活性。同时,明确了市、县(市)、区特种设备监管部门监督职责。对监管等部门工作人员履职尽责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他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明确了主体责任问题。从近几年电梯事故及群众投诉情况看,主要问题就是主体责任不清。普遍存在“都想用、都不想交钱”“都想收钱、都不愿意管理”等问题。为此,《办法》明确了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管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制度。为防止电梯的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不一致,多方推诿扯皮的情况,明确了电梯安全管理的主体为使用管理单位,以及如何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关于使用管理单位的责任,做了详细规定,使用管理单位的安全职责,共包含十五项条款,内容涵盖电梯使用登记、维护保养、技术要求、防护措施、救援措施等电梯管理使用的各个方面,将电梯生产、经营、管理使用等各环节已经存在或可能存在的问题以制度的形式加以解决和预防。
 
    亮点

    电梯运行维护费用物业公司要单独设立账户
 
    同时,明确了电梯生产、安装、改造的要求。电梯作为国家强检项目的特种设备,涉及乘坐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有着严格的生产标准和技术规范,出现质量问题及安装、改造差错可能造成难以挽回的影响。《办法》整体规定了电梯的生产、销售及安装、改造环节的要求。
 
    确立了电梯专项经费制度。《办法》规定,电梯运行维护费用物业公司要单独设立账户、专款专用、定期公示等。电梯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交纳及电梯维修资金解决等问题,有效防止电梯“三无”问题的发生。电梯的维护保养是确保电梯安全的工作重点,除了需要有专门的维保经费外,《办法》还规定了对维保单位的管理制度。
 
    处罚

    限期整改电梯逾期未改将被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据悉,《办法》强化了住宅小区电梯管理,鼓励业主参与到电梯安全管理中来。同时,规定了业主应交纳电梯维修、更新、改造等相关费用。并规定了关于电梯运行安全、事故处理、救援等问题。为确保相关安全规定的落实,在法律责任中,对维保单位规定了较为严格的罚则。维护保养单位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电梯未及时向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公示告知的,将电梯维护保养业务转包、分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的,应急救援电话24小时不能有效应答,或者在乘客被困报警后30分钟内未及时救援的,由特种设备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群众安全意识不强的问题,《办法》规定,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和电梯生产、维护保养、使用管理单位以及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教育宣传、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并在乘客守则中阐明乘坐电梯的禁止行为。下一步,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电梯安全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公共场所等活动,确保对重点人员、重点区域安全宣传全覆盖。并加大对公共聚集场所、居民住宅小区等重点部位开展全面的安全排查,及早消除隐患,确保电梯安全运行、群众使用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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