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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解读

作者: 发布于:2017-02-11 09:34:10 来源:西安日报
    《西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7年1月16日市政府163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17年2月4日公布,自2017年3月4日起施行。为便于电梯安全相关管理部门、电梯相关单位更好地理解《办法》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并使广大市民群众了解和知晓电梯管理的相关常识,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现就《办法》作以下解读:
 
《西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解读 
    为什么出台本《办法》?
 
    电梯是与市民生产、生活关系极为密切的特种设备,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市政府高度重视电梯安全管理工作。2011年,市政府发布第94号政府令,颁布了《西安市电梯安全与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实施五年来,在加强我市电梯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中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但是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电梯数量的增多,监管工作难度日益增大,一些影响电梯安全的深层次问题和突出矛盾逐步显现,原《办法》对新情况新问题已显现出诸多的不适应性。2016年,市政府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了电梯安全管理的责任体系,确立了一系列新的工作机制。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电梯安全管理,提升电梯安全管理水平和供给质量,保障市民安全乘梯,固化市政府去年出台的《意见》中先进的工作理念、有效的工作机制和得力的管理措施,非常有必要对原《办法》进行修订,出台本《办法》。
 
    本《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办法》九章共六十九条,具体分为总则、生产和经营、选型配置、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评估、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一)明确了政府职能和部门职责分工
 
    《办法》明确规定区、县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并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电梯使用单位排查电梯安全隐患,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事故调查处理、隐患整改、日常监督检查等安全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电梯使用安全引发的矛盾纠纷。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协助处理因电梯使用安全引发的矛盾纠纷。
 
    《办法》明确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本市电梯安全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电梯管理职责,指导和监督其对住宅电梯维护费用单独设账、专款专用,加强对因电梯原因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活动的管理。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施工图审查单位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审查有关电梯的选型、配置等设计,监督建设单位按照设计要求选型、配置电梯,对电梯井道、机房、底坑及电梯安装等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监督管理。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电梯有关收费活动的检查,依法查处有关价格违法行为。
 
    (二)规范了电梯相关单位的责任
 
    《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三十七条分别规定了电梯制造单位、经营单位、使用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的职责。
 
    根据西安市近年来电梯安全形势的需要,《办法》进一步加强对电梯使用单位以及维护保养单位在使用环节的管理,明确电梯使用单位的界定,对于根据规定仍无法确定的,规定由电梯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调相关单位和个人落实使用单位。第三十四条明确指出地铁、车站、地下通道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维护保养。
 
    (三)规定了乘客乘梯的注意事项
 
    《办法》规定电梯乘客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违反电梯安全使用须知和安全警示使用操作电梯;(二)乘用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三)拆除、破坏各类标识、标志、呼叫按钮、紧急报警装置、监控装置等电梯设施或者零部件;(四)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危险化学品乘用电梯;(五)运载超重货物或者乘用超载电梯;(六)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门或者强行阻挡层门、轿门正常关闭;(七)在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打闹、攀爬、玩耍、逆行等;(八)携带购物车、婴儿车等乘用自动扶梯。学龄前儿童、行动不便人员等不宜单独乘用电梯的,应当在成年人陪同下乘用电梯。电梯乘客发现电梯运行异常的,应当停止使用电梯,并立即告知电梯使用单位。
 
    (四)重点把控了电梯的入口关
 
    根据近年来对我市电梯安全问题排查分析,造成电梯安全问题比较突出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电梯入口把关不严,给电梯运行留下安全隐患。所以《办法》把电梯的选型配置增设专章予以规定,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根据电梯的使用频率、使用场所等因素,进行建筑设施及电梯数量、参数设计,并按照建筑工程质量要求和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修建与电梯安全有关的建筑设施,满足电梯机房降温、底坑防漏防水等要求。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建筑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的要求,设计电梯的数量、参数,保证电梯选型、配置的要求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并综合考虑急救、消防、无障碍通行等功能。电梯的数量、参数、位置、功能布局等设置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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