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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噪音扰民 开发商赔万元

作者: 发布于:2017-02-23 10:40:38 来源:新华网
    日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整合审判力量,新成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该院向社会通报了多起涉及民生的环保案件。其中较为典型的是一起城市生活中常有投诉的电梯安装扰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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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表示,近年来法院受理了多起噪音污染案件,此类案件在进入法院之前普遍呈现被侵害方维权难、鉴定难等现象。法院通过判例为解决此类纠纷作出相应指引。
 
    电梯装在住户共用墙上
 
    广州市民袁先生在越秀区水荫路某小区买了一套房子,入住前没发现问题,入住后却发现每晚睡觉时都会被刺耳的噪音吵醒。
 
    袁先生称,开发商安装电梯时,将电梯设备直接设置于与住房客厅共用墙之上,未进行任何隔音处理。致使两台电梯运行时产生的噪声让他晚上无法入睡,他多次向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反映要求治理电梯噪声,但广州嘉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却没有采取任何实质性措施。
 
    长期的睡眠不足导致袁先生家人生活质量严重下降,因此将小区开发商广州嘉某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中,袁先生出示证据称,自己委托了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测试分析中心对涉案电梯所产生的噪声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涉案房产主卧的电梯噪声,在不同声压级下的多个噪声测量值,均高于《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袁先生认为,公民享有生活环境不受噪声污染的权利。开发商对小区内住宅设计、电梯采购和配置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在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有义务对相关设施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其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符合国家有关噪声限值的要求。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对开发商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身体健康和精神健康,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噪声污染案件呈上升趋势
 
    一审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开发商应在判决生效的60日内对涉案电梯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并使噪声达到《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逾期未达标准,按每日100元对原告袁科威进行补偿;同时被告开发商须支付精神抚慰金10000元给原告,并支付原告鉴定费1500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开发商不服并上诉,认为袁先生在入住装修时,拆掉了阳台与客厅之间的一面墙,导致噪声增加,而且其装修所用的材料对噪声也有扩大作用。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本案为噪声污染责任产生的纠纷,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规则,即由污染者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据此,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开发商的上诉,维持原判。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表示,2016年至今,广州法院新收涉环境资源案件近200件,其中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纠纷、电梯噪声污染案件等属于新类型案件。近年来,随着房价的攀升,旧楼加装电梯越来越受到业主的青睐。然而,电梯安全和电梯噪声污染案件也随之增多。广州中院的相关判决对处理同类型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尤其是对房地产开发商以及电梯的生产经营者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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