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出台首个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作者:法制、天山 发布于:2016-01-29 09:51:3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学校、 幼儿园、医院、车站、机场、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等四类电梯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这是将于今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疆首个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自治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的内容。
新疆首个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出台
近年来,随着新疆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全区电梯数量迅速增长,截至2015年年底,全区电梯总量达5.3万台,较2010年增长了3.9万台,每年以30%左右的速度持续增长。但呈现出增速快、使用面广、并逐渐进入老旧状态的特点,但目前全疆只有近1220台电梯投保。随着电梯使用范围的快速扩大,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和监督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日益突出,全国各地屡屡发生的一系列电梯安全事故不断提醒人们电梯安全监管的重要性。
据记者了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今天,新疆自治区政府正式对外公布了该《办法》的详细内容。
《办法》明确要求,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学校、新闻媒体、电梯使用以及与电梯使用安全相关的单位,应当开展电梯安全宣传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禁止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的、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电梯。
《办法》规定,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标明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使用登记标志、警示标志、安全注意事项、应急救援和投诉电话号码;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存在事故隐患的,立即停止使用,在电梯口的显著位置设置停用警示标志;电梯经排除故障、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继续使用;停止使用电梯超过二十四小时以上的,应当公告电梯停止使用的原因和修复时间;乘客被困时,应当及时组织排险、救援;使用电梯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其他易造成电梯损坏的物品的,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技术措施或者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对电梯轿厢内部进行装修可能影响电梯使用安全的,装修结束后,应当经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测试,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方可投入使用。
《办法》强调,使用电梯不得使用标明停用警示标志的电梯;不得超过额定载荷使用电梯;不得在电梯内嬉戏、打闹、蹦跳,或者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逆行以及在其出入口滞留;不得强行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不得拆除、损坏电梯的零部件、附属设施或者标志;不得实施其他危及人身安全或者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办法》特别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安全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对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下列电梯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学校、 幼儿园、医院、车站、机场、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故障频率高, 影响正常使用的;举办重要会议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以及其他需要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的。
《办法》规定,电梯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及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并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责任单位应当依法落实整改措施,预防同类事故发生;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办法》明确,电梯生产、销售、使用和检验检测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相关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将违规单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提醒其履行义务。违规单位拒不履行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工商、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对违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采取相关信用约束措施。
新疆自治区质监局新闻发布会
1月27日,记者从自治区质监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疆首个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自治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2月1日起施行。当日,记者就《办法》相关问题采访了自治区质监局相关负责人。
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安全管理责任主体
记者:如何确定电梯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
负责人:《办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对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进行了明确要求,新安装电梯未移交产权人的,项目建设单位为责任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机构管理的,受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机构为责任单位;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机构管理的,电梯属于单一产权的,该产权人为责任单位;属于共有产权的,产权共有人为责任单位;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应当在租赁合同中约定责任单位;未约定的,电梯产权人为责任单位。对未明确使用管理责任单位的,不得投入使用,以此达到规范电梯使用管理的目的。
鼓励使用、维保单位投保电梯责任保险
记者:为什么要鼓励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投保电梯责任保险?
负责人:电梯一旦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使用单位作为安全责任主体,应当根据事故责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有些事故可能是因维护保养不到位引起的。因此,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也可能成为赔偿的责任主体。《办法》第五条倡导和推行电梯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已经投保责任保险的电梯,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应当通知电梯保险人及时启动电梯事故应急垫付、支付机制。通过责任保险,解决事故赔付问题。有效化解电梯事故引发的社会矛盾和经济纠纷。
记者:能否介绍一下电梯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在什么样的背景下开始推广的?本次发布的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是否对保险这块做了哪些说明?与传统的保险相比优势在哪?
负责人:目前,新疆电梯总量逐年快速增加,近几年每年增量都在20%以上,但部分老旧电梯和维保不到位的电梯故障时有发生,影响各族群众生产生活,危及群众公共安全,群众对此反映强烈。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办法》第五条也规定了,建立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倡导和推行电梯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推行电梯责任保险,有利于及时妥善地解决故障或事故发生后的抢险救灾、受害赔偿等问题,有效地发挥保险的社会救助作用,有利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电梯安全监管工作的效能和对事故的防控和处置能力;有利于保障公共安全和维护各方权益。电梯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
记者: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承担什么职责?
负责人: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办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各项职责。比如:明确了住宅电梯更新、改造、修理经费筹方式。《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住宅电梯需要改造、修理、更新的,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可以采取下列方式筹集费用: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规定程序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由电梯产权人承担;属于共有产权的,由产权共有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分摊相关费用;电梯产权共有人依法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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