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安全“首负责任”应防悬空
《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电梯使用管理人是首负责任人。不过,此前备受争议的“电梯发生事故后,由使用管理人先行赔付垫付”的条款被删除。
不只是广东,就全国范围来看,一些电梯事故引发的“追责难”、“难追责”也是司空见惯。由于电梯事故的链条很长,有电梯制造者、安装改造修理者、维护保养者、检验部门等,它们似乎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实际上又都认为自己不用承担责任。此种困局让电梯事故的受害人更“受伤”.而《条例》的出台,对于破解当地各类电梯事故中“无人担责”、“电梯安全责任含混不清”的困局无疑是有帮助的。尤其是“电梯使用管理人是首负责任人”的具体规定,对于减少和杜绝电梯使用过程中的麻痹大意或违章操作,降低电梯事故的发生风险,避免电梯事故发生后再被动管理的“高成本”等,都会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然而也应意识到,制度设计初衷再好,如果不能被执行好,也只是一纸空文;相关法律条款再严谨细致,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变形走样,也达不到预期目的。就《条例》中的“电梯使用管理人是首负责任人”这一规定而言,尽管明确了电梯安全事故的首负责任及具体承责人,但在具体操作实施过程中不把“首负责任”夯实、筑牢,仍然会影响到《条例》实施的整体效果,进而影响到对电梯安全事故的处理处置。
这是因为:其一,首负责任制是《条例》的核心内容,牵一发而动全身,容不得任何纰漏,尤其是在责任的落实上绝不表面上一套、实际一套,而让相应的责任陷入“空挂”状态。尤其是对使用电梯的单位而言,首负责任人为单位而非具体的人或科室,这很容易造成“整个单位有责任、但无具体人负责”的局面。
其二,此前“电梯发生事故后,由使用管理人先行赔付垫付”的条款被删除,这看似廓清了赔付责任,但对首问责任制的效力而言却是一个弱化。一方面,没有了相应的经济制约因素,势必会造成电梯管理者责任心一定程度的降低;另一方面,可能会使电梯事故中受害者的赔付陷入互相推诿的尴尬境地。要知道,受害者是不会直接去找电梯生产方或维护方的,而会直接去找电梯管理者,而电梯管理者完全可以把以“事故鉴定责任没出来”为借口,逃避受害者的追问。由此导致的是,某些电梯事故中受伤的受害者只能“自掏腰包”来垫付医疗费用等,这显然有失公允。
其三,该部地方法规开了依法管理电梯、依法维护电梯安全的先河,具有样本意义和标杆作用。该条例率先垂范的“带头”作用要求,相应的法律责任必须落实到位,尤其是电梯管理的首负责任必须责任到单位的具体科室、具体到责任人,并且要让其引起足够的思想重视。
世间事,作于细、成于严。具体到夯实电梯安全的首负责任上,应突出一个“细”字,狠抓一个“严”字。一方面,电梯的安全管理要做到“全天候”“无缝隙”,不仅要有人过问,关键是责任人要用心过问。电梯使用单位,应建立有效的电梯安全隐患排查机制,定期不定期对电梯安全进行检查、维护,尤其要发挥首负责任人的主观能动性,及时全面了解电梯运行情况,为电梯维护、检修等提供参考依据。另一方面,要对电梯安全首负责任人(操作者)进行认真培训、强化其安全意识,要针对首负责任人建立健全考核和问责制度,对于擅离职守、失职渎职的首负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因玩忽职守造成电梯事故且有人员伤亡的,坚决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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