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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老小区2/3业主同意就能装电梯

作者:赵亮 发布于:2018-03-18 16:35:30 来源:中国江苏网
  只要有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老小区也能装电梯;不出面认领违法建设,照样可以依法强拆……从3月1日起,《盐城市城乡规划条例》正式施行,当中包含了一揽子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问题。
 
  3月14日,市规划局法规处负责人杨亚平在接受采访时认为,条例的颁布实施,不仅对全市进一步加强与改进城乡规划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也对强化规划管理、完善城乡规划工作的体制机制,推进城乡规划工作法治化具有重要意义。

  加装

  关键词:附属设施老小区装电梯有法可依
 
  由于受历史条件所限,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建造的一些多层房屋大多未装电梯,居住在这些房屋里的人们随着年龄的增加逐步进入老龄化,上楼下楼难的问题因此日益凸显。去年,本报曾连续报道过宏都花园、衡泰冠城等小区申请安装电梯的新闻后,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不少读者甚至致电本报表达了对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渴望。
 
  ■解读
 
  条例提出,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的建筑物与其他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物的间距,应当符合日照标准要求。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多层住宅等建筑物的业主,可以申请加装电梯等附属设施,以完善建筑物的居住和使用功能。申请时,应当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法治

  关键词:违法必究强制拆除违建“顽石”
 
  近年来,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经常受到冲击,擅自改变、违反规划的现象时有发生,致使城乡发展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比如,有些人为了规避处罚,他们会不出面认领违法建设。由于找不到处罚对象,最终可能连告知书、处罚书都不知道向谁送达,结果造成违法建设迟迟得不到处理。如果不走程序拆除,还会引发行政败诉。”杨亚平说。
 
  ■解读
 
  条例提出,对违法建设无法确定当事人的,执法部门应当在违法建设现场和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发布公告,要求当事人限期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公告期届满仍然无法确定当事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执法部门在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后,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原状。
 
  杨亚平表示,如果当事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融合

  关键词:多规合一推进城市“一张蓝图”
 
  “过去,城乡、水利等建设规划都是各搞各的,这样不仅存在资源浪费、重复劳动的情况。另外,相关规划工作各管一块,还容易造成冲突。”杨亚平说,“比如发展城东地区,北边是亭湖,南边是开发区,如果各做各的规划,部分路段直到建成后才发现路形对接不起来,包括各种排污管线也会因为口径不一致而无法连接。”
 
  ■解读
 
  新城市规划条例中,对整体规划的统一性作了明确,即在一个行政区域里只能有一个规划部门,统一规划。
 
  比如,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委托实施规划许可。”杨亚平说,“城乡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有效衔接,并体现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符合沿海开发、新城建设等长远发展的需要。”

  ■阅读延伸 为何量身定制“盐城版”城乡规划条例?
 
  城乡规划是政府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之一。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规划法》)开始实行,2010年3月26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
 
  但是,《规划法》和《省条例》的部分条文比较原则和笼统,对具体工作指导、规范不够清晰,加之各市、县(市)地域特色、经济发展水平、执法权限等方面不尽相同。为此,南京、苏州、无锡、徐州等较早取得立法权的市都应城市发展需求,制定了各自城乡规划条例。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各类园区不断涌现,给城市规划管理带来巨大压力。”杨亚平表示,特别是去年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省委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指导性意见,市委市政府也作出了全面推进“五个一”战略工程的重大战略决策,对促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发展,提高规划管理水平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协调城乡空间布局、优化人居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和生态资源、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将《盐城市城乡规划条例》列入年度立法计划。
 
  2017年,我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盐城实际,制定《盐城市城乡规划条例》。后经广泛收集资料,反复调研论证,仔细推敲会商,7易其稿,市人大常委会2次审议,《盐城市城乡规划条例》最终全票通过。2017年12月2日,经江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该条例共六章五十五条,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杨亚平认为,《条例》的颁布实施,一方面,可以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依法制定城乡规划的职责以及具体要求,健全统筹城乡的规划管理机制,进一步补充、细化和完善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和制度,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支撑和保障。
 
  另一方面,也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提出深入推进“产业强市、生态立市、富民兴市”战略部署和“五个一”战略工程的要求,对于推进我市城乡规划工作法治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我市城乡规划史上的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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