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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工作加速

作者:吕伟利 发布于:2018-09-05 17:44:50 来源:四川新闻网眉山
  9月5日,眉山市老协举行第三届老协会会长办公会。强调协助落实眉山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工作。
 
  会议内容:一是审议新一届协会会长、各分会会长、各小组组长名单并获通过。二是通报新一届老协会会长、秘书长等分工,三是议定聘请眉山市老领导杨仕祥、胡年勇为第三届老协会顾问并获一致同意。四是研究当前工作:原定由老协会举办的眉山市改革开放40年展览改为编辑画册出版。关于纪念改革开放40周年优秀文长评选正在进行中。本次老协会会长办公会邀请到原眉山市房管局一位副局长到会,以旭光小区为例,介绍了推进眉山市各小区内旧楼加装电梯的政策。
 
  第三届老协会会长张茂成主持会议,并就旭光小区南16、北25两处已动工安装电梯的情况(动员、协调、费用分摊、签约、施工、物业管理等)做了介绍。第三届老协会顾问杨仕祥强调,新一届当选负责人要尽职尽责做好工作。特别要做好电梯安装落地协助推动工作,这是本届老协要完成的一件大事。从长远看,这是有利于全眉山市老人的好事情。也是由眉山市政协牵头,市老协配合,市房管局推进的十分紧迫的惠民重要事项。据悉,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有省级以奖代补政策,该政策实施时间暂定截至到2018年12月31日。
 
  眉建发【2018】17号文件
 
  据悉,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会同眉山市财政局、眉山市公安局、眉山市城乡规划局、眉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8年1月31日以眉建发【2018】17号文件向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相关单位、部门发出《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眉山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意见的通知》。将《眉山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意见》印发全市,要求按眉山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意见遵照执行。
 
  眉建发【2018】17号文件
 
  该意见指出,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求,进一步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既有住宅的居住品质,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四川省物业管理条创》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既有建筑电梯增设指导意见》(川建房发(2015142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原则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是对原有楼房垂直交通系统的补充,应在尊重现状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并改善居民的生活环境和质量。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選循“业主自愿、公开透明、充分协商,保障安全,依法合规”的原则。增设电梯应严格执行《四川省既有建筑电梯增设及改造技术规程》(DBJT033-2014)规定,并在满足城市规划、原有建筑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等方面要求的前提下进行,增设电梯不得影响小区相邻业主的通行方便与安全,保持电梯与小区景观的和谐统一。
 
  二、适用范围
 
  全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具有台法权属证明并已建成投入使用并在合理使用年限内的6层及6层以上有物业管理的无电梯既有住宅,增设的电梯应在既有住宅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且不得超出建筑红线。
 
  单梯为单一产权的住宅,个人自建房,别墅及已达到或超出设计使用年限的老旧危楼,已列入拆迁改造计划的住宅,不适用本意见。
 
  三、增设条件
 
  (一)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经该梯号(幢)的全体业主一致书面同意。如增设电梯拟占用其他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同时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二)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就各自出资额、维护、保养分摊等事项达成书面协议书。
 
  (三)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建筑设计、消防、抗震,结构等相关规定和标准。
 
  (四)既有住宅楼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
 
  四、资金筹集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资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筹集:
 
  (一)由业主根据所在自然楼层等因素,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协商确定。
 
  (二)经专有部分所有业主同意,可按有关规定中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但提取金额不得高于个人账户资金总额的30% 。
 
  (三)有关业主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
 
  五、组织实施
 
  (……篇幅所限,文件此项(一)至(二)条略)
 
  该意见在“组织实施”(三)中特别强调:
 
  1.建设单位应当在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公示,征询全体业主的意见,公示期15天,公示内容包括该梯号(幢)房屋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增设电梯的证明材料、增设电梯方案等,同时,应当请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对其公示情况进行见证。
 
  2.公示期间,其他业主对增设电梯事项存在异议的,可由业主间自行协商或在有关单位的调解下处理异议。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原房改售房单位、小区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等应当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予以协助和协调。
 
  (四)签订相关协议,増设电梯初步方案经征求意见通过后,拟增设电梯的同梯号业主应就出资方式,出资比例或出资额,日常使用与维保费用以及物业管理费的分摊以及对受到影响的部分业主予以适当补偿等事项达成增设电梯协议书,并签字盖章(印)确认,同时,可签名授权建设单位代为办理审批手续。
 
  (五)办理規划审批手续,原房屋建筑竣工验收时未预留电梯井的,应由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编制电梯增设设计方案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
 
  出具审查意见。
 
  ( ……篇幅所限,文件六至九项略。)
 
  十、财政补贴
 
  (一)资金来源
 
  对符合本办法适用范围规定的,已于2018年12月31日前投入使用的6层及6层以上的住宅电梯增设项目,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对既有住宅电梯增设项目实行以奖代补的通知》(川建计财发(【2016】418号)给予适当奖补资金。具体奖补数额按住房城乡建设厅和财政厅实际核拨数为准。
 
  各区县住建部门应在当年9月底之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报送辖区内已达成电梯增设协议,已办理规划审查手续的增设电梯总台数和项目台帐,市住房城多建设局会同市财攻局及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对政厅报送奖补资金申请,争取省级电梯增设项目以奖代补资金。
 
  省级以奖代补政策实施时间暂定截至到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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