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电梯网_电梯采购网-政府采购信息网

吃人电梯一路失守:采购招标监督都可能存漏洞

作者:单素敏 发布于:2015-09-01 09:24:36 来源:瞭望东方周刊
  企业缺乏提高标准的动力
 
  作为舶来品,中国的电梯无论是直梯还是扶梯,其设计、制造、安装等技术、安全标准的制定参考了欧洲标准。
 
  然而,中国和欧洲电梯使用情况却大不相同。
 
  “国外电梯的平均楼层在5~6层,载重大多在630公斤以下,而中国的平均楼层达到了20层以上,绝大多数电梯的载重在800~1250公斤之间。从使用频次上,中国电梯大约是欧洲的10倍。”张乐祥说。
 
  这就对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提出了更高要求。
 
  但在中国,公众往往对标准问题认识模糊,认为国家标准就是最高标准。
 
  “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给出了必需的功能和安全特性,是对电梯安全的最低要求,满足标准要求的电梯被认为就是安全的。对于性能方面的产品质量、寿命、可靠性,则应该由企业标准作区分。”张乐祥介绍。
 
  必须指出,企业标准理应高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这样才能突出自己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优势。企业做大的过程,通常也是通过技术和品质的提升来不断提高行业标准,推动整个行业发展的过程。
 
  中国的电梯企业面临宽松环境的另一个方面是,行业里素有“三分凭产品,七分靠维保”的说法,用来强调维保的重要性。但在王明看来,“前面的三分才是最关键的,过度强调维保会在一定程度上使企业不去提高产品设计水平和制造工艺。”
 
  质检总局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底,国内电梯保有量达360万台,每年增长率高达20%。
 
  “今年的新装电梯还将有60万台以上的市场规模,占全世界的70%。到今年年底预计装梯总量将超过420万台。而世界第二大电梯市场的印度,市场总规模不足中国的十分之一。”张乐祥对本刊记者介绍。
 
  “这样的市场需求量,大品牌挣钱都忙不过来,谁会愿意去创新呢?再说创新也是有风险的。”王明说。
 
  责罚应从重不从轻
 
  实际上,发达国家也会出现类似的电梯事故或者公共采购中的贪腐事件,但差别就在于法律执行、监管有效性的问题。
 
  “在欧洲,完全符合标准的产品发生事故也不能免责,而在中国政府和公众的理解中,符合标准的产品出现问题是可以免责的,监管部门对产品质量有把关责任,往往在事故之后就成了企业的一道‘挡箭牌’,那么企业的违法成本就要降低很多。”张乐祥介绍说。
 
  上一次让全民皆惊、舆论大哗的电梯安全事件发生在2011年7月5日。北京地铁4号线动物园站一部上行电扶梯因设备故障导致1死、2重伤、26轻伤。后来调查结果显示,事故主因是涉事奥的斯电梯主机固定螺栓断裂,属于设计缺陷。而最终扶梯制造单位和维保单位各被罚款20万元,奥的斯电梯(中国)公司被罚10万元。
 
  这样的处罚结果和当时质检总局“对依靠降低维护保养质量,降价恶意竞争的单位依法从严处理,规范电梯维护保养市场”的表态,曾让王明如鲠在喉。
 
  “产品设计存在缺陷,怎么能把责任推给维保呢?就好比你的螺丝紧固强度不够,就算天天去保养也解决不了这个问题。再举个简单的例子,电梯门是插在凹槽里的,如果凹槽设计得不够深,那电梯门一定是容易脱轨,保养能杜绝得了吗?”王明反问道。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律界人士告诉《瞭望东方周刊》,“电梯企业在市场上不但要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法》这样的专门法,还要执行基础法律《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那么中国为什么不用更严厉的处罚?”
 
  在接受本刊采访的多位业内人士看来,中国电梯事故频发的原因固然复杂,但根源是现行监管制度的不合理。
 
  “理清并落实电梯安全的责任链非常重要,目前重视程序流程、轻责任处罚的安全监管体系会继续恶化电梯安全的状况。”张乐祥说。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