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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加装电梯须经2/3以上业主同意

作者:整理/赵志明 发布于:2020-06-24 17:03:2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6月2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网站发布《关于印发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广州市旧楼加装电梯的实施原则、实施程序、资金筹集、责任分工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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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通知》,该市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或者合法报批手续,已建成投入使用的4层及以上的多业主无电梯住宅可以加装电梯。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意向和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听取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业主的意见,并应当经本单元或者本幢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要的资金,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筹集:1.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协商约定;2.属于房改房的,可以申请使用单位住房维修基金;3.可以申请使用房屋所有权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专项维修资金;4.原产权单位或者原房改售房单位(不包括财政拨款的预算单位)出资;5.社会投资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对于由业主协商约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的,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就各自出资额、维护和养护分摊等事项达成书面协议。《通知》中给出了出资、维护和养护费用分摊的参考方式:以第三层为参数1、第二层为0.5、第一层为0,从第四层开始每增加一个楼层提高0.1个系数,即第四层1.1、第五层1.2、第六层1.3,并依此类推出资比例;同一楼层各户的出资比例可以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该层建筑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根据《通知》,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批前公示,批前公示期间,对增设电梯事项有异议的,业主应当自行协商。业主经过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请求居民委员会、原房改售房单位、业主委员会或者增设电梯咨询服务机构等第三方组织协商或者调解,并由组织协商或者调解的第三方出具协商情况说明或者调解意见。
  
  广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提供有资质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名单等信息,统一向社会公布,方便群众自主选择。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的通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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