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起 这地强行开电梯门将被最高罚款1000元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近日通过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将于9月1日起实施。2008年9月通过的《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同时废止。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了解到,《条例》主要包括一般安全规定、特殊安全规定、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重庆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正式颁布,进一步强化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体制机制保障,明确了特种设备停用的具体要求,界定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使用”概念,对场地出租者进行了责任划分,规定对公众聚集场所老旧电梯实施强制安全评估等,极大的增强了监管执法的可操作性。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在特殊安全规定中,《条例》细化了乘坐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行为规范,同时也明确了相应的处罚。
例如,公众乘坐电梯时不得使用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或者停用的电梯、不得强行开启电梯的层门、轿门、箱门或者强行阻挡关门;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搭乘乘客电梯;以及不得破坏电梯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警示标志等相关设施设备。
《条例》明确规定,如果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乘客乘坐电梯不遵守相关规定,强行开启电梯的层门、轿门、箱门或者强行阻挡关门等,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相关人员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条例》也明确了电梯使用单位的权责及处罚情形。电梯使用单位要对电梯机房进行防尘和防高温处理;加强电梯应急呼救系统的日常巡查工作,安排工作人员24小时值守,确保该系统安全可靠有效运用。当发生电梯困人故障时,立即执行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通知维护保养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现场实施应急救援,排除故障。
并且,电梯使用单位、电梯维保单位人员等,不得采取短接门锁回路、短接安全回路等方式,将故障电梯投入使用。
如果电梯使用单位没有对电梯机房进行防尘和防高温处理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如果电梯使用单位没有开展日常巡查或者未按要求安排值守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如果电梯使用单位、电梯维保人员采取短接门锁回路、短接安全回路方式,将故障电梯投入使用,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电梯使用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电梯维保人员给予警告;造成事故的,吊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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