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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大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公布

作者: 发布于:2016-09-28 08:45:35 来源:大连日报

    电梯拆卸单位应当制定施工方案,并按照施工方案施工,保证拆卸过程安全。
 
    第三十一条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电梯安全风险情况确定年度检查重点和检查单位数量,并组织区(市)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实施。
 
    市及区(市)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档案,记录对电梯使用单位、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监督检查等情况。
 
    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电梯,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并将相关情况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条市及区(市)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电梯分布特点,对电梯使用单位实行分类管理和监督抽查,并对下列电梯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一)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
 
    (二)住宅电梯使用年限超过十年的;
 
    (三)故障频率较高或者投诉较多的。
 
    第三十三条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不能有效应答紧急呼救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对停用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采取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隔离装置等必要措施的。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电梯使用单位委托无相应安装资质单位拆卸电梯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制造单位不按规定委托、授权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对其制造的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或者不对其委托、授权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进行专业培训及技术支持的,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记入电梯行业失信名录对外公布。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转包、分包维护保养业务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在电梯显著位置公布最近一次维护保养信息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变更时,未在十个工作日内到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的。
 
    第三十八条电梯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电梯拆卸单位无相应电梯安装资质的,责令停止施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电梯拆卸单位未制定施工方案,或者未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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