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
作者: 发布于:2016-10-18 09:01:16 来源:南京日报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发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计划、且未设电梯的四层以上(含本数,下同。不含地下室)非单一产权住宅。
第三条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统筹协调和管理工作。
房产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编制补贴资金计划。
规划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规划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施工监管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安全管理、监督检验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按照资金补贴计划拨付资金。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人防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涉及人防工程的相关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政策宣传、业务指导、矛盾协调等工作。
第四条原房改售房单位、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予以协助和协调。
第五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本幢或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并就下列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一)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分摊方案;
(二)电梯运行、保养、维修等费用的分摊方案;
(三)确定电梯使用单位。自行管理的,出资增设电梯的全体业主为使用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使用单位;
(四)对权益受损业主的资金补偿方案。
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电梯救援通道、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设计方案。
第六条业主可根据所在楼层、面积等因素分摊资金,分摊比例由出资的全体业主协商确定;
出资增设电梯的业主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既有住宅原建设单位可以出资增设电梯。
第七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尽量减少对相邻业主通风、采光、日照、通行等不利影响;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八条本幢或本单元出资增设电梯的全体业主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的建设者(以下称为建设者),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九条建设者自行办理或者委托代理人办理增设电梯的相关手续。
建设者可以在本幢或本单元中推选1—2名业主为代理人,也可选择原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服务机构为代理人。
建设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签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条建设者应在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区域显著位置及本幢(本单元)主要出入口就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的书面意见和设计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对公示情况,由建设者形成公示报告。
公示期内收到书面异议的,建设者应当与异议人充分协商,并在公示报告中载明与异议人的协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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