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电梯网_电梯采购网-政府采购信息网

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

作者: 发布于:2016-10-18 09:01:16 来源:南京日报 
    第十一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者应当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书;
 
    (二)本单元业主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
 
    (三)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四)增设电梯住宅建筑、结构施工图及地质勘查报告;
 
    (五)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六)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书面协议;
 
    (七)公示报告以及与异议人协商情况说明;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建设者应当按规定向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合同、方案(含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及资质证书;
 
    (四)监理合同、方案及资质证书;
 
    (五)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增设电梯住宅建筑、结构施工图及地质勘查报告、设计单位出具增设电梯的相关建筑、结构施工图及计算资料;
 
    (六)建设资金承诺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增设电梯影响消防安全的,建设者应当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消防设计备案;改造防空地下室的,须到人防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四条电梯安装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方可施工。
 
    第十五条电梯的安装,应当由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并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的,应当对其安装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第十六条电梯安装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向具有法定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监督检验,并提交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机房(机器设备间)和井道布置图等技术资料。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电梯安装竣工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30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向电梯使用单位移交质量合格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并提供不少于一年的免费日常维护保养。
 
    第十七条电梯安装完成投入使用前,建设者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向建设、人防、消防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八条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建设者应当向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电梯的显著位置。逾期不办理使用登记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电梯使用者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保障电梯的安全使用。
 
    电梯使用者是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第二十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运行监察管理,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在用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相关单位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一条本市鼓励和支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对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雨花台区2000年以前建成既有住宅(商品房除外)增设电梯的,给予财政资金补贴。市、区政府对国家、省、市级劳动模范,军烈属,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和特殊困难家庭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优先给予补贴。具体办法由市房产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分别承担。区房产部门对补贴申请按季度汇总审核后,区财政部门安排补贴资金,由区房产部门将补贴资金汇入业主账户。市级补贴资金由区财政先行垫付。
 
    区房产部门于每年年初向市房产部门申请上一年度市级补贴资金。市房产部门审核汇总后编制市级补贴资金计划,由市财政部门将市级补贴资金拨付至区财政。
 
    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补贴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第二十三条出资增设电梯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业主,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增设电梯个人分摊费用。提取额度不超过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费用扣除政府补贴后的个人分摊金额。
 
    第二十四条出资增设电梯中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可按相关规定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支付增设电梯个人分摊费用。
 
    第二十五条因增设电梯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通过协商解决。要求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0日起施行。《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暂行办法》(宁政规字〔2013〕11号)同时废止。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