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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眉山市关于实施既有住宅电梯增设两年计划(2020—2021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作者:网络转载 发布于:2020-07-13 09:56:32 来源:眉山市人民政府网站
关于印发《眉山市关于实施既有住宅电梯增设两年计划(2020—2021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单位):
  
  《眉山市关于实施既有住宅电梯增设两年计划(2020—2021年)的指导意见(送审稿)》已经市第四届人民政府9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市委审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眉山市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眉山市财政局
  
  眉山市自然资源局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3日
  
眉山市关于实施既有住宅电梯增设两年计划(2020—2021年)的指导意见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求,进一步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升群众幸福指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印发〈关于实施既有住宅电梯增设三年计划(2019—2021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建发〔2019〕19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施既有住宅电梯增设两年计划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对住房城乡建设工作重要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三次、四次、六次全会精神和市委四届十四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密围绕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办好急难愁盼民生实事要求,把既有住宅电梯增设作为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重要内容大力实施,进一步改善老旧小区条件和人居环境,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形成全社会关心、各方面支持既有住宅电梯增设的良好氛围。
  
  ——坚持社区主导。依法发挥社区基层组织、业主委员会作用,积极主动协调居民诉求,在电梯增设组织、建设、管理等各环节实现决策共谋、发展共建、建设共管、成果共享。
  
  ——坚持业主自主。发挥业主作为物权所有人的主体作用,充分尊重业主意愿,依法通过民主协商形成合理可行且兼顾各方利益的改造方案。
  
  ——坚持便民利民。按照“放管服”改革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大力推行审批手续“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和联合告知承诺制,进一步精简审批环节。
  
  ——坚持保障安全。落实电梯建设施工和运行使用期间主体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电梯建设、运行使用安全。
  
  (三)总体目标。
  
  从2020年起,利用两年时间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大力推进城市(县城)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逐步形成既有住宅电梯增设管理、维护长效机制,推动既有住宅基本使用功能不断完善,切实提高群众居住品质,为实现住有宜居目标夯实基础。
  
  (四)适用范围。
  
  各县(区)城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并在合理使用年限内的无电梯既有住宅,增设的电梯应在既有住宅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且不得超出小区建筑红线。满足城乡规划、建筑设计、抗震、结构等相关要求。
  
  已达到或超出设计使用年限的老旧危楼,已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的住宅,不适用本指导意见。单梯为单一产权的住宅、别墅增设的电梯,不适用本指导意见中的政府财政补贴范围。
  
  二、组织实施
  
  (一)电梯增设实施主体。
  
  既有住宅电梯增设以梯号为单位,以同意电梯增设的业主作为实施主体(满足电梯增设实施条件等相关要求的,也可合并单体建筑若干梯号为单位)。实施主体负责电梯增设意见统一、方案制定、资金筹集、设备采购、工程实施、安全管理、使用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并对电梯增设建设施工和运行使用期间的质量安全负责。
  
  建设阶段,实施主体可委托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电梯制造安装企业、设计单位、管理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原房地产开发企业、原房改房售房单位等作为代理单位(人),负责工程的手续办理和组织实施。
  
  运行使用阶段,实施主体经自愿平等协商一致,可委托管理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第三方运检机构或其他管理人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委托的应当约定实施主体的相关业主作为使用管理者,承担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责任。
  
  (二)电梯增设实施条件。
  
  电梯增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应当经本梯号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电梯增设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同时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符合法律、法规定义的老年人、残疾人业主提出电梯增设动议的,鼓励其他业主和有关部门提供支持。
  
  (三)电梯增设协商机制。
  
  1.协商同意。申请电梯增设的单元楼应当实行单元业主牵头人负责制,由业主自行推选2-3人作为牵头人,牵头人就所在单元楼栋是否符合电梯增设进行咨询和论证。
  
  电梯增设业主应就电梯增设方案和电梯使用维护管理等有关问题进行充分协商,经相关业主同意后签订电梯增设协议,协议应明确实施主体或被委托人组织建设模式、费用组成及分摊方式、电梯使用管理及维护等内容。
  
  既有住宅电梯增设经本梯号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业主签订的电梯增设协议由所在社区居委会在拟增设电梯楼栋或单元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
  
  2.调解协商。在公示期间,业主认为因电梯增设损害其相邻权、共有权益等民事权益而有异议或提出补偿等要求的,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业主经过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请求社区居委会等组织协商或者申请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应积极搭建对话沟通平台,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3.其他途径。业主之间在申请电梯增设前后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四)电梯增设建设程序。
  
  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可以按梯号为单位进行申请,以同意电梯增设的专有部分业主作为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对申办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制定初步方案。建设单位可自行或委托实施单位编制电梯增设初步方案。初步方案包括:用地现状、建筑结构、消防安全、电力设施、地下管线、对周边影响及附属工程范围等可行性分析,电梯增设的总平面布局初步设计和效果图,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电梯运行维护保养分摊方案等内容。初步方案中应包含电梯品牌、具体型号,并在电梯增设楼栋或单元显著位置公示。电梯增设所选择配置的型号应当符合现场情况,且必须配备停电应急平层装置。
  
  2.委托方案设计及申报。设计单位应对既有住宅是否具备电梯增设的安全条件进行技术论证,按照《四川省既有建筑电梯增设及改造技术规程》(DBJ51T033)等现行相关标准要求编制电梯增设施工图设计文件。原房屋建筑竣工验收时未预留电梯井的,应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电梯增设设计方案,由实施主体持设计方案及相关资料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一窗受理、并行办理”,自然资源部门对设计方案中的电梯井位置、建筑风貌协调性进行审查。
  
  3.委托施工图设计及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日照、安全、环保、应急救援和电梯等相关标准及安全技术规范。建设单位应委托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按照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地质勘察报告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委托施工图审查专业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报告审查合格书》《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应急管理部门对电梯增设消防通道进行监督管理和安全检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电梯增设施工图(含消防)设计及审查进行监督管理。
  
  4.委托施工及办理相关监督手续。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其中工程投资额(不含电梯设备)在30万元以下的可由业主自主监理。工程投资额(不含电梯设备)在30万元以上的(不含30万元),建设单位还应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后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对既有住宅电梯增设施工过程安全负总责。
  
  5.申请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办理使用登记证。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中安全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新安装的电梯应当在施工前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告知手续,并向眉山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申请安装监督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1个月以内,必须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证。
  
  6.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电梯增设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业主)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共同对电梯增设工程项目进行竣工验收,依法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对办理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和施工许可证的电梯增设工程,建设单位还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并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档案。
  
  (五)日常使用管理及维护。
  
  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后,电梯归本单元相关参与业主共有,不再变更各分户业主的产权面积、用地面积。相关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应当将电梯增设运行维修费分担协议内容告知受让人。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承继协议约定的原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电梯使用管理者或使用管理单位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做好日常安全使用管理和督促检查维护保养单位的工作,按定期检验周期提前一个月向眉山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申报定期检验。鼓励购买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六)资金筹措。
  
  电梯增设所需建设资金由实施主体主要承担,政府财政资金可适当予以补助。电梯增设所筹措的资金及使用情况应当向相关参与业主公布,并接受监督。
  
  1.业主自筹为主。由业主根据所在自然楼层等因素,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自行协商确定。
  
  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经专有部分占该梯号住宅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时,相关业主可按有关规定要求申请使用相关受益业主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业主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符合提取条件的房屋产权人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得超过电梯增设费用中实际分摊金额。
  
  2.社会资本参与。鼓励社会公益投资、养老产业企业和其他社会资金参与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投资方应与电梯增设业主签订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3.政府财政支持。符合本指导意见规定的既有住宅电梯增设,从2019年开始申报增设的电梯,每台上级补助资金不足15万元的,眉山主城区范围内(除岷东新区)由市本级、东坡区两级财政按照各50%比例补足15万元;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其他县(区)由同级财政补足15万元。
  
  (七)资金拨付。
  
  电梯增设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电梯使用登记证后,建设单位(业主)应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财政补贴资金拨付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既有住宅电梯增设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
  
  2.电梯增设批准文件或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3.施工图审查报告及备案意见;
  
  4.设计合同、施工合同;
  
  5.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6.电梯监督检验报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7.项目竣工合格证明材料;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既有住宅电梯增设过程中,未按审查通过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或未批先建的,不予财政补贴。
  
  三、职责分工
  
  (一)县(区)人民政府职责。负责辖区内电梯增设工作的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和信访维稳工作。
  
  (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职责。负责将电梯增设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组织指导社区居委会开展电梯增设工作,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搭建对话沟通平台,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三)社区居委会职责。负责电梯增设协议公示、意见收集、平台搭建、异议调解等工作。
  
  (四)市精神文明办职责。负责加强宣传,引导社区居民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老、扶弱助残、团结互助、和睦邻里的优良传统,积极支持电梯增设工作,共建和谐友好邻里关系。
  
  (五)财政部门职责。负责电梯增设财政补贴资金保障工作。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职责。负责消防设计审查;负责电梯增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工作,对已完成电梯增设的项目资料进行审核,拨付财政补贴资金。
  
  (七)自然资源部门职责。负责电梯增设设计方案审查工作。
  
  (八)市场监管部门职责。负责既有住宅电梯增设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接收电梯安装施工告知,考核颁发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证;负责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负责核发电梯使用登记证。
  
  (九)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职责。负责协调通讯公司保障电梯内网络通讯信号,负责协调供电部门保障电力供应。
  
  (十)应急管理部门职责。负责做好电梯增设工程消防通道监督管理工作,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做好电梯增设工程消防通道安全检查工作。
  
  (十一)气象部门职责。负责电梯增设防雷装置安装技术服务和监督审核。
  
  (十二)金融管理部门职责。负责积极协调市内金融机构,对有需求的个人既有住宅电梯增设提供贷款。
  
  (十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职责。负责相关人员公积金提取审批拨付工作。
  
  (十四)供电部门职责。负责电梯增设用电安装维护及用电使用安全工作,配合做好新增变压器和电力线路敷设(架设)工作。
  
  (十五)专业经营企业职责。负责对电梯增设项目涉及到的水、电、气、通信等管线迁改。
  
  (十六)其他部门职责。既有住宅电梯增设的业主、设计、施工、电梯安装企业、电梯维保等责任主体以及检测、勘察、监理、审图等机构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承担相应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县(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合力,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作用,调动基层组织工作积极性,结合实际,积极主动、有力有序推动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
  
  (二)优化服务。各职能部门应根据职能分工,按照简化、便民、高效的原则,优化办理流程,简化办事手续。电梯增设项目许可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一受理,其他单位(部门)同步办理,实行“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和联合告知承诺制。电梯增设涉及到的水、电、气、通信等报装手续,相关单位、企业应简化手续,实施“一站式”服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要落实好属地责任,积极做好政策宣传、组织协调和纠纷调解工作。原房地产开发企业、原房改房售房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应予以协助、支持。各职能部门定期为业主提供中介服务机构登记情况,供业主参考择优选用。
  
  (三)鼓励创新。支持多渠道筹集资金,鼓励采取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运作,支持各类社会资本及相关产业投资基金参与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积极探索由企业出资电梯增设,业主租赁使用等市场化模式。
  
  (四)完善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建立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社区主导机制。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搭建对话沟通平台,充分发挥社区基层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在既有住宅电梯增设的组织、建设、管理等各环节,积极指导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和协调居民相关诉求,做好既有住宅电梯增设相关工作。
  
  五、本指导意见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2019—2021年眉山市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眉建发〔2019〕85号)相关规定与本指导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附件:1.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协议书(参考范本)
  
  2.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实施主体授权委托书(参考范本)
  
  3.公示(参考范本)
  
  4.XX县(区)既有住宅电梯增设财政补贴资金申请
  
  表(参考范本)
  
  5.承诺书(参考范本)
  
  6.眉山市既有住宅电梯增设报建流程图
  
  附件1
  
  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协议书
  
  (参考范本)
  
  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实施既有住宅电梯增设三年计划(2019—2021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建发〔2019〕19号)精神和《眉山市关于实施既有住宅电梯增设两年计划(2020—2021年)的指导意见》的规定,  县(区)   镇(街道)   社区   小区     梯(幢)   单元(以下简称“本单元”)参与业主经友好协商,就本单元电梯增设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单元是          年建成投入使用的     层的非单一产权的,未纳入近期拆迁改造计划的无电梯住宅楼,符合电梯增设的规定。
  
  二、本单元业主共     户,其中   户业主同意增设电梯,如电梯增设工程项目的报建等需要,参与业主将提供有关证件。
  
  三、本单元参与业主委托          等共     人组成本单元电梯增设小组,     为组长,负责电梯增设工程各项事宜。(或委托         公司为电梯增设实施主体,负责电梯增设工程各项事宜。)
  
  四、选定电梯型号:         ,载重:         ;电梯井道位置:           ,井道材质:            。
  
  五、电梯增设相关费用的分摊
  
  (一)费用组成
  
  1.设计费用;
  
  2.土建工程费用(含管线迁改、装饰装修、相关检测费用等);
  
  3.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费用;
  
  4.电梯运行每年产生的费用(电费、年检费、维修保养费等);
  
  5.其他合规的相关费用。
  
  (二)分摊方式
  
  由参与业主共同出资电梯增设的,其电梯的设计、土建工程费用、电梯设备采购、安装及运行管理费用等,由参与业主按自愿协商原则进行分摊。
  
  六、电梯使用管理及维护
  
  由参与业主共同出资电梯增设的,由参与业主委托      企业(或者协商明确其中一个共有人)管理电梯,受托人(单位)履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七、电梯产权属参与出资的业主共同所有。如现业主的住房今后转让或租给他人,应在转让或租赁合同中约定电梯维保费、使用费等由受让人或承租人承担的事项。
  
  八、电梯增设后产生的新增建筑面积,不再变更各分户业主产权面积,用地面积。
  
  九、争议处理方式: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协议一式   份,   、    各执一份,本协议书复印至参与业主各一份。
  
  十一、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十二、其他约定
  
  十三、本单元参与业主签名:
  
  附件2
  
  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实施主体授权委托书
  
  (参考范本)
  
  委托业主:  县(区)   镇(街道)  社区   小区   梯(幢)  单元(以下简称“本单元”)业主共  户,其中,同意电梯增设业主共  户。
  
  详细地址:眉山市 县(区)   镇(街道)   社区  小区
  
  业主代表人:        性别: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兹委托               作为本单元电梯增设的建设主体,负责办理电梯增设的一切有关事宜 (含领取财政补贴资金) 。
  
  受托(实施主体)单位:
  
  单位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委托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电梯增设专有部分参与业主:(签字)    年   月   日
  
  受托(实施主体)单位:(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公  示
  
  (参考范本)
  
  坐落于  县(区)   镇(街道)   社区   小区     梯(幢)
  
  单元房屋(以下简称“本单元”),已经本单元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将开展电梯增设相关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现予以公示。业主如有不同意见,请您及时与本单元电梯增设召集人(或受托实施主体单位联系人)(姓名:×××,房号:×××,联系电话:××××)协商;协商不成的,请以实名制书面向所属社区居委会反映。公示期10天,自即日起至    年   月   日。
  
  附: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协议书
  
  ××社区居委会(盖章)
  
  年    月    日
  
  同意电梯增设业主名单
  
  姓名  房号  联系电话     姓名  房号  联系电话
  
  ×××   ×××   ××××       ×××   ×××   ××××
  
  (备注:1.本公示需经所在社区居委会审核盖章并存档,否则无效;2.公示情况应由电梯增设参与业主代表和实施主体单位代表共同见证,并保存公示的相关图文资料。)
  
  附件4
  
  XX县(区)既有住宅电梯增设财政补贴资金
  
  申请表
  
  (参考范本)
  
  申请人(建设单位):
  
  住宅小区名称和地址 电梯增设梯(幢)号
  
  既有建筑竣工时间 既有建筑总层数
  
  主要资金来源 电梯品牌名称
  
  电梯增设数量(台) 电梯增设总投资(万元)
  
  电梯使用登记证号 电梯维保单位
  
  电梯增设开工时间 电梯增设竣工时间
  
  财政补贴收款单位
  
  财政补贴收款单位开户银行
  
  财政补贴收款单位开户银行账号
  
  XX住房城乡建设局意见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本表一式三份,由申请人、XX住建局、XX财政局留档。
  
  附件5
  
  承  诺  书
  
  (参考范本)
  
  XX县(区)XX镇(街道)XX社区XX小区XX幢XX单元既有住宅电梯增设项目施工单位通过XX住房城乡建设局当面告知,知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等强制规范标准,现郑重承诺,严格按已审批的设计方案、施工图组织施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主体责任及后果。
  
  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或业主代表):   (单位行政公章)
  
  联系电话:
  
  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或业主代表):   (单位行政公章)
  
  联系电话:
  
  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             (单位行政公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备注:本表一式二份,建设单位(或业主代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各一份。
  
  附件6
  
  眉山市既有住宅电梯增设报建流程图
  
  1.制定初步方案和编制电梯增设设计方案,并就相关问题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责任单位:业主、设计单位)
  
  2.由社区居委会对电梯增设协议进行公示。(责任单位:社区居委会,时限:10日)
  
  3.实行“一窗受理、并行办理”(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时限:1个工作日)
  
  3.审查电梯增设设计方案(责任单位:自然资源部门,时限:3个工作日)
  
  4.编制电梯增设施工图设计文件(责任单位:设计单位,时限:5个工作日)
  
  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责任单位:图审公司,3个工作日)
  
  5.委托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组织施工(责任单位:业主)
  
  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手续(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时限:2个工作日)
  
  注:工程投资额(不含电梯设备)在30万元以上的办理此项
  
  注:工程投资额(不含电梯设备)在30万元以上的办理此项
  
  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时限:2个工作日)
  
  6.安装电梯前,由建设单位办理电梯安装施工告知并申请监督检验(责任单位:市场监管部门,时限:2个工作日)
  
  7.电梯安装后,实施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合格后办理电梯使用登记证(责任单位:市场监管部门,时限:5个工作日)
  
  8.竣工验收(责任单位:业主)
  
  9.工程资料移交城建档案馆(责任单位:建设单位)
  
  10.申请财政补贴资金(责任单位:业主)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0年7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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