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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吕梁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网络转载 发布于:2020-06-30 14:48:13 来源:吕梁市人民政府网站
关于印发吕梁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吕梁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1日

 
吕梁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人口老龄化的需要,进一步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促进城市人居环境改善,提高居民生活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发布的《关于既有建筑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晋建城字〔2020〕28号)及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关于做好省级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补助资金工作的通知》(晋财建二〔2020〕37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要坚持“业主自愿、充分协商、因地制宜、自主实施、政府支持、保障安全”的原则。突出业主主体地位,发挥政府的协调服务职能,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确保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顺利推进,人民群众真正得到实惠。
  
  二、适用范围
  
  在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凡未列入近期房屋征收改造范围且具有合法的房屋权属证明的既有住宅,在不改变原有建筑主体结构且不破坏原建筑基础且符合现行城乡规划、房屋安全、消防安全要求和电梯相关标准规定,并满足下列条件前提下方可安装电梯:
  
  (一)加装电梯需以幢或小区为主体申请,经本幢或本小区全体业主同意,并就加装电梯工程费用的筹集以及电梯运行、保养、维护、检验等工作及费用的分摊达成书面协议。
  
  (二)单位产权的房屋加装电梯须征得单位书面同意。
  
  (三)落实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三、实施主体
  
  以整幢楼为单位的,实施主体为整幢楼的全体业主;以小区为单位的,实施主体为该小区的业主委员会。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属于特种设备安装行为,实施主体应委托业主代表或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电梯生产企业、物业服务单位等或者直接委托电梯总承包企业作为代理人,组织实施工程报建、设备采购、设备安装、工程验收、使用管理。
  
  实施主体或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向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属地住建部门”)提出申请;
  
  (二)征求业主意见,与电梯生产、设计、施工等企业签订委托合同;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电梯安装监督检验。
  
  四、资金筹集
  
  加装电梯建设、运行、维护、保养、检验、使用管理等费用由相关业主自筹。可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一)具体费用分担及使用办法由全体业主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协商确定。
  
  (二)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在加装电梯时可按规定提取房屋所有权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五、程序要求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加装电梯的,应当向属地住建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本幢或本小区全体业主签署同意加装电梯意见、相关业主房屋产权证、身份证明;加装电梯实施方案;落实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2.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检测单位出具检测意见;
  
  3.经公示且无异议的加装电梯设计方案;
  
  (二)联合审查。
  
  公示无异议后,申请人向属地住建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属地住建部门接到申请后,组织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场管理局等部门对电梯设计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审核通过的,出具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审查意见书,实施单位收到审查意见书后,进入项目施工阶段。
  
  (三)实施加装。
  
  工程施工前,申请人在工地显著位置处张贴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审查意见,并将拟进行的安装情况书面告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加装电梯安全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经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四)验收备案。
  
  加装电梯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向属地住建部门申请办理备案,完成备案后,申请人将加装电梯项目形成的全部档案移交县级以上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保存。
  
  (五)使用登记。
  
  申请人或者受委托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与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并依法向行政审批部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
  
  (六)申请奖补。奖补资金发放采取先建后补、集中发放的原则,由住建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补助资金审核下达工作。市区规划区内列入本年度加装电梯计划的加装电梯项目,加装电梯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使用登记证后,实施主体向属地住建部门提出申请,经市住建部门汇总审核通过,经市政府审批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下达到市住建局,市住建局直接将奖补资金集中发放到实施主体指定的账号。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住建、财政、规划与自然资源、市场监督、行政审批部门和各县(市、区)为成员单位的领导组,指导全市加装电梯工作。
  
  (二)简化审批手续。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除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外,不再办理建设项目立项、规划许可、设计方案审查、施工许可等手续,不予按房屋办理不动产登记,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三)实行财政奖补。切实落实奖补政策,对全市规划区范围内四层以上(含四层,不含地下室)改造完成、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使用登记证的加装电梯项目,财政按分级负担的原则给予奖补。其中吕梁市区规划区内项目,财政每台奖补20万元(省级财政奖补10万元,市级财政奖补10万元)。各县、市因地制宜,制定各自的奖补标准。
  
  (四)完善风险措施。实行电梯总承包加装的,电梯总承包企业对加装工程质量安全负总责。各县(市、区)应当通过政府购买工程监理服务方式,加强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加装电梯建设安装工程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实施情况,定期公布可供群众选择加装的电梯生产、安装和维护保养企业名录库,同时督促电梯企业严格落实电梯生产、安装、维护保养等质量安全责任。
  
  (五)加强宣传引导。加大宣传力度,多渠道、多层次开展电梯加装宣传,通过广泛正面报道,逐步打消反对业主顾虑,不断提高群众对电梯加装的认可度,参与度和配合度,让更多“老楼房”早日实现“电梯梦”。
  
  附件:吕梁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组
  
  附件:
  
  吕梁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组
  
  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决定成立吕梁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领导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刘晋萍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吴海明  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曲晓东  市住建局局长
  
  耿万林  市财政局局长
  
   李智勇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白晋华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局长
  
   刘哲群  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局长
  
    李  军  离石区政府区长
  
  王廷洪  孝义市政府市长
  
  吴晓东  汾阳市政府市长
  
  宋志江  交城县政府县长
  
  王  峰  文水县政府县长
  
   周小云  方山县政府县长
  
   刘惠民  柳林县政府县长
  
    田安平  中阳县政府县长
  
   陈  浩  石楼县政府县长
  
    李双会  临县政府县长
  
    乔  云  岚县政府县长
  
    刘世庆  兴县政府县长
  
   任光耀  交口县政府代县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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