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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关于实施既有住宅电梯增设两年计划(2020—2021年)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作者:网络转载 发布于:2020-07-13 10:05:47 来源:眉山市人民政府网站
   《眉山市关于实施既有住宅电梯增设两年计划(2020—2021年)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是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对住房城乡建设工作重要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三次、四次、六次全会精神和市委四届十四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密围绕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办好急难愁盼民生实事要求,把既有住宅电梯增设作为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重要内容大力实施,进一步改善老旧小区条件和人居环境,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指导意见》明确了2020—2021年既有住宅电梯增设的总体要求、组织实施、职责分工和保障措施等。具体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指导意见》的背景
  
  为贯彻中央、省、市工作部署,适应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求,进一步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升群众幸福指数,为居民营造更加优美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实施既有住宅电梯增设三年计划(2019—2021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建发〔2019〕1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指导意见》。
  
  二、《指导意见》的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会议精神,坚持政府引导、社区主导、业主自主、便民利民、保障安全的基本原则,从2020年起,利用两年时间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大力推进城市(县城)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
  
  适用范围为:各县(区)城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并在合理使用年限内的无电梯既有住宅,增设的电梯应在既有住宅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且不得超出小区建筑红线。满足城乡规划、建筑设计、抗震、结构等相关要求。已达到或超出设计使用年限的老旧危楼,已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的住宅,不适用本指导意见。单梯为单一产权的住宅、别墅增设的电梯,不适用本指导意见中的政府财政补贴范围。
  
  三、关于组织实施
  
  《指导意见》明确了既有住宅电梯增设的实施主体、实施条件、协商机制、建设程序、日常使用管理及维护、资金筹措和资金拨付。实施主体方面,《指导意见》确定了以同意电梯增设的业主作为实施主体,明确了实施主体负责电梯增设意见统一、方案制定、资金筹集、设备采购、工程实施、安全管理、使用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并对电梯增设建设施工和运行使用期间的质量安全负责。实施条件方面,《指导意见》提出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应当经本梯号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电梯增设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同时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协商机制方面,《指导意见》提出了业主协商同意、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调解协商以及民事诉讼的途径,有力推进电梯增设工作。建设程序方面,《指导意见》提出制定初步方案、委托方案设计及申报、委托施工图设计及审查、委托施工及办理相关监督手续、申请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办理使用登记证、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等六个方面的建设程序。日常使用管理及维护方面,《指导意见》明确电梯增设后运行维护责任以及房屋产权发生转移时各方责任和权益。资金筹措方面,《指导意见》提出了以业主自筹为主、社会资本参与、政府财政支持的多渠道资金筹措方式。
  
  四、关于职责分工
  
  《指导意见》明确了各县(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市精神文明办、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经济和信息化、应急管理、气象、金融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供电、专业经营企业职责,以及既有住宅电梯增设的业主、设计、施工、电梯安装企业、电梯维保等责任主体以及检测、勘察、监理、审图等机构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五、关于保障措施
  
  为切实推动我市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指导意见》明确了在保障措施方面,要加强领导、优化服务、鼓励创新、完善机制的总体要求,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建立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社区主导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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