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要知】政府采购中,添购与追加是一回事吗?

政府采购信息网 孔祥妮 2021-09-30 11:57:07

​为降低政府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可以签订补充合同进行追加。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通过该条法律条文可以看出,追加采购应当把握时间、标的物、供应商​及金额四个关键词。

若时间条件不满足,合同履行完毕,采购项目已验收,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重新组织采购活动进行“添购”;若标的物不同,也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进行“添购”。

而针对“添购”,《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中提到,“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情形,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值得注意的是,添购必须以原采购项目的合同履行已经完成为前提条件。

“追加”与“添购”既有共同点,也有不同点。

两者共同点是,均可适用于货物、工程和服务;金额均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均须达成意见统一;均需采用书面形式。

两种采购行为的区别有四点,即:

第一,性质不同。追加属于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定变更情形;而添购属于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法定适用情形。

第二,时间节点不同。追加发生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原合同关系并未结束,需要追加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并不作为一个独立的新项目进行采购,签订的也仅仅是补充协议。而添购发生在原合同履行完成之后,原合同关系已经结束,需要添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作为一个独立的新项目进行采购,签订的合同在本质上应是一个独立的新合同。

第三,适用的情形不同。追加要求必须是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而添购只要符合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即可。

第四,实施的程序不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并未对追加的程序进行特别要求,而添购则应符合单一来源采购的法定程序,相关的法律法规涉及《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四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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