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安全物管公司承担首负责任有理有据
物业是否应承担电梯安全首负赔偿责任在行业引起热议。反对一方认为,首负责任制的建立没有上位法依据,物业公司既不是电梯生产者、安装者、保养者和使用者,让物业公司承担首负责任有失公平;赞成一方则认为,电梯使用管理权者对电梯使用负有管理义务,理应承担首负责任。
在电梯安全这个链条上,各方主体也都站在自己的角度考虑问题。广东省物业管理协会认为,广东90%的物管都是小公司,一旦电梯发生事故,物业公司担不起这个责任;维保公司认为,不是维保问题导致的事故,自己不该负责;对于制造厂家来说,如果不是制造质量问题,出了问题他们也不管;对于受害者乘客而言,他们最关心的是一旦发生事故能够及时得到赔偿。
电梯事故责任主体与普通安全保障责任相比有着很大的特殊性。业主委托物业公司对电梯进行日常管理维护,出于技术上的考虑,物业公司会委托维保公司进行电梯的日常维护工作。这样一来,电梯事故责任主体就有两个:物业公司和维保公司。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业主没有与维保公司签订维修保养协议,电梯事故发生后,业主就不能直接向维保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只能向物业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同时,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也是消费服务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不论是从违约责任角度,还是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物业公司都是电梯事故的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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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电梯使用管理者"首负责任"?
【首负责任=先行赔付】当电梯发生事故或者故障并造成损失时,电梯使用管理者对受害者损失进行先行赔付。
【首负责任≠最终责任】使用管理者承担第一赔付责任后,有权对造成电梯事故或者故障的生产企业、安装企业、维保企业和检验单位进行追偿。当事故责任认定为其他环节责任或者首负责任者能够证明为其他环节责任时,就实现了责任的转移,"首负责任"变为"代偿责任"。
【引入保险救济】电梯使用管理者可以投保电梯公众责任险,因电梯事故或者故障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代为承担赔付责任,垫付相关费用。
【明确"首负责任"的意义】推动电梯安全责任链条的建立,促使电梯使用管理者在聘请电梯维保单位时严格把关,并对电梯维保进行监督。同时引入社会保险机制,提高事故救助能力和赔偿速度,最大限度保障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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