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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1.5m/s电梯 要求6m/s资质属限制性条款吗?

作者:王少玲 发布于:2020-05-12 18:01:0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电梯采购活动中,招标文件哪些条款与规定,可能隐藏限制性或排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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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文件设置的梯速要求,与所招标电梯设备不相匹配。这样的情况很普遍,对电梯企业而言,具有一定的限制性和排他性。”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了远大智能博林特电梯、快意电梯、爱登堡电梯、沃克斯迅达电梯、林肯电梯、歌拉瑞电梯、升华电梯、上海阿尔法电梯等多家电梯企业,以及电梯行业协会、专家、采购代理机构等相关负责人。
  
  他们一致认为,招标文件对电梯运行速度的过高要求,与项目实际需求不匹配的规定,属于隐蔽性较强的,具有限制性和排他性的一类条款。电梯企业参与项目投标遇到此类情况,有过质疑,也有过投诉,均无果。对此,他们也很无奈。
  
  多发情况:设置梯速要求与招标电梯设备不匹配
  
  经多方采访和调研,《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发现,不少地方开展电梯采购活动,电梯采购招标文件都存在对电梯企业设置一些技术性限制的要求。
  
  其中,设置与招标电梯设备不相适应的梯速要求,是采访对象反映很多,且经常会遇到的一个歧视性或排他性的条款。
  
  例如,河北某机关单位组织的电梯公开招标采购项目,采购45部4m/s的电梯,电梯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设备制造许可证最少要能制造6m/s电梯”。广东一家电梯企业举例说道,或者“生产制造许可证为8m/s、6m/s,分别得3分、2分,4m/s以下不得分”。
  
  “前段时间,我们参加一个6层高的办公楼电梯项目投标,采购单位采购5部梯速为1.5m/s的电梯,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供应商需要具备6m/s制造许可,否则视为投标人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上海一家电梯企业市场总监说道,此举就涉嫌以技术性限制,排斥其他电梯企业参与项目投标。
  
  还有的招标文件要求,电梯供应商的“客梯制造许可证要求速度须达10m/s以上。”等,这种对电梯企业设置的梯速要求,与项目招标电梯设备不相适应的限定情况较为普遍。
  
  技术性限制:过高梯速要求将中小企业投标拒之门外
  
  那么,电梯制造许可证等级分类如何划分?招标文件对于电梯运行速度的过高要求,是否构成对中小电梯企业参与项目投标的限制性?
  
  江苏省某电梯协会负责人向《政府采购信息》记者介绍道,电梯制造许可证等级分为A1、A2、B三个资质等级。
  
  举个例子,电梯企业取得A1级许可证,可以生产曳引驱动乘客电梯额定速度>6m/s,获得A2级许可的,则可以生产2.5m/s<额定速度≤6m/s。拥有B级许可证的,则可以生产额定速度≤2.5m/s,其中,A1级覆盖A2和B级,A2级覆盖B级。
  
  “从电梯制造许可证等级分类划分上,能够清楚的看到,电梯企业持有不同的电梯制造许可证等级,其生产的电梯,以及电梯运行速度都有明确界定,不能超越许可范围。”安徽一家电梯企业董事长解说道。
  
  对于电梯企业而言,只要依法取得电梯制造许可证,都可以生产梯速2.5m/s以下的电梯。他进一步说道,但对于采购单位采购2.5m/s以下的电梯,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须能生产梯速达到6m/s、8m/s甚至10m/s以上电梯,这对企业综合制造实力要求极为严格。“尤其是超高速电梯,只有取得A1级电梯制造许可证的企业,才能满足要求。”
  
  通常情况下,无论是办公楼,还是住宅区电梯采购项目,如果楼层层高在28-35层以下,电梯运行速度在2.5m/s以下,完全可以满足日常出行需求。“但是招标文件经常要求投标企业须具备6m/s、8m/s甚至10m/s以上的制造许可,这必然将不少意向参与投标的电梯企业拒之门外。”浙江南浔一家电梯总经理说道,实际上所有的电梯企业,生产梯速2.5m/s以下的电梯技术都十分成熟,采购单位完全不用担心技术问题或者电梯运行安全等。
  
  “招标文件设置与采购项目需求不匹配的要求,不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嫌以较为隐蔽的方式限制和排斥电梯企业参与项目,优化营商环境,这些不合理的要求和规定,都应被清理。”某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人说道。
  
  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投标供应商提出特定要求,但前提必须确实是项目所需。《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也明确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其中一款就是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如果招标文件提出与项目实际需求不匹配的超高要求,来排斥和限制供应商参与项目,那就属于违法违规行为。供应商可以通过质疑或者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资深专家认为,87号令也明确提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招标文件中,对电梯额定速度的超高要求,不仅与项目实际需求不匹配,也涉嫌以企业规模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因为没有资金和规模实力的电梯企业,是达不到申领A1制造许可资质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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