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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

作者: 发布于:2017-02-14 14:00:57 来源:网络来源
   从2月13日河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自3月1日起施行的《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电梯及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电梯,电梯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根据电梯运行的实际状况,增加维护保养频次和维护保养项目。乘客不得有乘坐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的电梯等6种行为。
 
  乘客被困报警后5分钟内,电梯使用管理单位通知维护保养单位救援
 
  办法提出,提倡电梯制造单位维护保养本单位制造的电梯。地铁、车站、机场、码头、过街人行天桥和地下通道等公共交通领域的电梯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授权的单位进行维护保养。
 
  电梯需要改造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优先约请电梯制造单位进行改造。未与电梯制造单位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制造单位已不存在、不再具备相应资质的,可以请其他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对电梯进行改造。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运行,乘客被困后,即时响应乘客被困报警,做好安全指导和乘客安抚工作,并在乘客被困报警后5分钟内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采取措施实施救援。
 
  电梯需停止运行超过24小时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公告电梯停止运行原因和恢复运行时间。
 
  乘客不得乘坐超过额定载重量的电梯
 
  办法提出,住宅小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是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公开电梯安全管理的相关记录,并每年公布一次电梯相关费用的收支情况,物业服务费中的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应当单独立账。
 
  地铁、车站、机场、码头、商场、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的电梯,应当配备视频监控装置,视频监控内容应当至少保存一个月。
 
  乘客乘用电梯时,应当遵守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注意事项要求,服从有关人员的管理和指挥,不得有下列6种行为:乘坐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的电梯;采用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破坏电梯安全警示标志、报警装置或者电梯零部件及电梯附属设施;乘坐超过额定载重量的电梯;乘坐处于火灾、地震等灾害中的电梯;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分包、转包维护保养业务的,将被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提出,物业服务企业未将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单独立账并按期公布电梯相关费用收支情况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在业务所在地配备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的;未向业务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时,每台电梯的维护保养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每名维护保养人员负责维护保养的电梯超过30部的;接到乘客被困报警后,电梯维护保养人员未在规定时间抵达现场实施救援的。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分包、转包维护保养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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