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电梯网_电梯采购网-政府采购信息网

山东拟出台电梯安全新规 出厂设备存缺陷应召回

作者:于顺 陈勇 发布于:2015-08-24 10:40:33 来源:青岛早报

  第六章  事故应急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特种设备数量、分布、使用管理等现状,建立特种设备应急工作机制,提高特种设备应急能力。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制定本部门应急预案。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四十八条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相关预案进行处置;在事故发生一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  发生特种设备较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开展调查,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五十条  特种设备较大事故调查报告由省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复,并报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特种设备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复,并报省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未配置监控系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氨制冷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未配备氨气泄漏检测报警装置,或者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发现特种设备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查处的;

 

  (三)未按照年度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收取费用的;

 

  (五)接到报告或者投诉、举报未按照规定及时处理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对特种设备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法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特种设备行业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6年  月  日起施行,2008年5  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同时废止。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