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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拟出台电梯安全新规 出厂设备存缺陷应召回

作者:于顺 陈勇 发布于:2015-08-24 10:40:33 来源:青岛早报

  第四章  检验、检测

 

  第三十四条  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工作,应当由经依法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承担。

 

  对外开展安全阀校验的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核准资质。

 

  第三十五条  使用单位依法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与使用单位约定检验时间。

 

  检验结束后,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立即与使用单位办理检验结束告知手续,并于十个工作日内向使用单位出具检验报告。

 

  第三十六条  使用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向特种设备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异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另行指定检验机构重新检验或者组织专家对原检验结果进行鉴定,检验或者鉴定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三十七条  使用单位提出检验要求的,应当提供特种设备相关资料,做好检验前的准备工作,对现场进行安全保护。

 

  第三十八条  省外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我省开展特种设备检验工作的,应当在检验工作开始前书面告知特种设备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检验、检测结果与特种设备安全信息系统的数据传输和信息共享。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对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现场检查:

 

  (一)接到举报或者取得涉嫌违法证据的;

 

  (二)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

 

  (三)在举办重大活动的场所使用特种设备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特种设备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和维护保养的质量和检验、检测结论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可以吸收有关专家参加,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

 

  第四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十四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成立主要由行业专家组成的安全技术委员会,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的,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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