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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拟出台电梯安全新规 出厂设备存缺陷应召回

作者:于顺 陈勇 发布于:2015-08-24 10:40:33 来源:青岛早报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电站锅炉、石油天然气管道、石油加工与化工成套装置使用单位,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以及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数量大于五十台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采购、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不得将非承压设备作为承压设备使用。

 

  第十九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应当配置监控系统。

 

  鼓励其他场所的电梯配置监控系统。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使用单位变更的,新使用单位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拟停用一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自停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告知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启用的,应当经检验合格,并告知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位购买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等专业服务的,特种设备的安全责任仍由使用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载运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车辆、流动式起重机应当取得车辆和货物运营许可后,方可上路行驶。

 

  第二十四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进行充装时,充装的介质品种、容量应当与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产品设计相符,并采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充装安全追溯管理。

 

  禁止对已经报废或者未经检验、检测以及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进行充装。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自有和托管气瓶的使用登记。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者经检验达到报废条件的气瓶应当报废。

 

  第二十五条  氨制冷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应当配备氨气泄漏检测报警装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涉及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土地、规划、建设、消防、环保以及安全生产等有关规定。

 

  氨制冷压力管道禁止通过人员密集场所。

 

  第二十六条   石油天然气管道、公用管道、工业管道及其配套安全设施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采购、施工、检验和检测。

 

  石油天然气管道、公用管道、工业管道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压力管道运行检查制度,进行日常检查和年度检查。

 

  第二十七条  电梯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履行电梯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维修、更新、改造、检验、安全技术评估等职责,检查确认电梯显著位置的安全注意事项、检验标志以及使用标识、维护保养标识等,按照安全技术规范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与值班人员通讯畅通。

 

  提供给患者使用的医院电梯、速度大于2.5米/秒的旅游观光电梯以及其他应当由司机操作的电梯,应当配备电梯司机。

 

  电梯轿厢、机房、井道内不得放置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物品。

 

  第二十八条  电梯运营使用单位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一)自行管理的电梯,属于单一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人为电梯运营使用单位;属于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由所有权人协商确定电梯运营使用单位,经协商无法确定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开发区管理机构协调确定;

 

  (二)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受托方为电梯运营使用单位;

 

  (三)新安装电梯未移交给所有权人的,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运营使用单位;

 

  (四)出租、出借配有电梯的场所的,出租、出借合同应当约定电梯运营使用单位;未约定的,出租、出借方为电梯运营使用单位。

 

  未确定运营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九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建立电梯维护保养档案;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受理电梯故障报告;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时,及时书面通知电梯运营使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制定救援预案,配备救援人员、装备,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定期进行救援演练。

 

  第三十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首次开展维护保养之前,应当书面告知电梯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电梯维护保养后,维护保养记录应当经电梯运营使用单位确认。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材料、零部件,不得转包、分包维护保养业务。

 

  第三十一条  电梯更新、改造、维修费用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列支程序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执行;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由电梯所有权人承担电梯更新、改造、维修费用。

 

  第三十二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设备运行安全负责,定期进行试运行、例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并予以记录;设备发生影响乘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故障时,应当立即处置,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停止使用的,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

 

  第三十三条  大型游乐设施所在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对大型游乐设施承担安全管理责任;大型活动需要临时安装使用大型游乐设施的,活动的主办方应当对其安装使用的大型游乐设施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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