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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拟出台电梯安全新规 出厂设备存缺陷应召回

作者:于顺 陈勇 发布于:2015-08-24 10:40:33 来源:青岛早报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的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的设备、设施,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设备。

 

  第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将特种设备安全纳入安全生产检查范围,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旅游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推行科学管理方法,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水平。

 

  第七条  鼓励特种设备相关生产、经营、使用和检验、检测单位成立行业组织。

 

  特种设备行业组织应当建立行业自律规范,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为生产、经营、使用和检验、检测单位提供信息、培训、评估、咨询、调解等相关专业服务,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第八条  鼓励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和检验、检测单位,尤其是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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