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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多层住宅有望加装电梯,正公开征求意见

作者: 发布于:2019-08-24 09:37:44 来源:通州区人民政府网站
   为适应社会发展,方便居民生活,完善我区国有土地既有多层住宅的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会同区相关部门拟定了《南通市通州区国有土地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指导意见(试行)》方案。
 
  根据规范化文件制定程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意见者请于8月26日前反馈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业科。
 
  联系人:张小峰;联系电话:13962866833。
 
  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8月20日
 
  南通市通州区国有土地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指导意见(试行)
 
  (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适应社会发展,完善我区国有土地既有多层住宅的使用功能,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南通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国有土地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愿、政府服务、因地制宜、保障安全”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
 
  国有土地加装电梯的既有多层住宅,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城市规划、土地使用、环境保护、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防雷安全等法律、规范和标准;
 
  (二)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
 
  (三)国有土地住宅小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经本小区、本幢和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四)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无电梯多层住宅;
 
  (五)由于既有住宅周边空间不足,无法满足消防和通行要求的,不列入加装电梯的范围。
 
  三、实施主体
 
  本幢或本单元出资加装电梯的全体业主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的建设者(以下简称建设者),承担电梯的建设、管理、安全等义务。
 
  建设者可以选择所在地镇(区、园、街道)为委托代理人,也可在本幢或本单元中推选1-2名业主为委托代理人。
 
  建设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签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
 
  四、资金筹集
 
  建设、维护等资金的筹集、使用、监管等由建设者共同承担,具体费用分摊由建设者协商确定。
 
  五、实施程序
 
  (一)制定方案
 
  国有土地住宅小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经本小区、本幢和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以下事项应当在书面协议中有明确约定:
 
  1.加装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分摊方案;
 
  2.电梯运行、保养、维修等费用的分摊方案;
 
  3.确定电梯使用单位。自行管理的,出资加装电梯的全体业主为使用单位;委托所在地镇(区、园、街道)、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所在地镇(区、园、街道)、物业服务企业为使用单位;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保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4.对权益受损业主的资金补偿方案;
 
  5.加装电梯设计方案。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电梯救援通道、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设计方案。涉及抗震安全的,可经五名(含)以上专家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
 
  6.拟加装电梯产权人同意比例及详细证明材料。以上书面协议由镇(区、园、街道)全程监督指导,可以提交公证机构公证。
 
  (二)方案公示
 
  建设者形成的加装电梯方案应经所在地镇(区、园、街道)审查通过,镇(区、园、街道)应在拟加装电梯所在物业区域显著位置及本幢(本单元)主要出入口就业主同意加装电梯的书面协议和设计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并形成公示情况报告。
 
  (三)规划许可
 
  建设者应当向区行政审批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提供下列材料备查: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书;
 
  2.小区业主同意加装电梯的证明材料;
 
  3.本幢业主身份证、不动产权属证明复印件;
 
  4.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5.加装电梯住宅原施工图及地质勘查报告;
 
  6.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电梯井道施工图设计文件;
 
  7.经镇(区、园、街道)证明真实的或经公证的书面协议;
 
  8.公示报告以及与异议人协商情况说明;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者提供的材料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施工许可
 
  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井道工程,建设者可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通过“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1.安装电梯单元全体业主不动产权证明文件;
 
  2.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已经依法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
 
  4.电梯井道施工企业出具的电梯井道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的证明,该证明需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
 
  5.电梯井道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6.已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五)其他
 
  加装电梯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查,建设者须到区住建局办理相关手续;涉及到人防工程、供电、供水、通讯、市政等设施改造的,由所在地镇(区、园、街道)受托到相应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积极协调管线设施改造。
 
  (六)工程施工
 
  加装电梯施工前,建设者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电梯安装施工单位在施工前还应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办理开工告知手续,后向江苏特检南通分院通州所办理电梯安装监督检验手续。施工过程中,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应当予以监督,所在地镇(区、园、街道)全程参与监督指导。
 
  (七)竣工验收
 
  1.工程验收。建设者应当对加装电梯工程的安全施工负总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等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工程竣工后,建设者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等对加装电梯工程进行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邀请所在地镇(区、园、街道)参加。符合竣工备案要求的,可申请竣工备案。
 
  2.工程档案移交。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建设者应按规定及时向区城建档案馆移交工程档案,符合要求的,由区城建档案馆出具《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书》。
 
  3.使用登记。使用者应依法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区行政审批局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六、相关要求
 
  (一)安全要求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加装的电梯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相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由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制造和安装,安装前应向区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开工告知手续,投入使用前应经监督检验合格。
 
  (二)规划要求
 
  以实用性为原则,不得侵占城市道路,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应尽量减少占用现状绿化,原则上不减少小区绿化面积,可根据实际对小区内部绿化进行调整;尽量减少对周边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在满足消防、安全条件,保障各项功能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加装电梯体量不纳入建筑间距计算。
 
  七、保障措施
 
  (一)加装电梯新增构筑物,不再另行测绘,不计入各分户业主的产权面积,不再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加装电梯的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监督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鼓励租赁式加装电梯。业主达成统一意见后,既可以自筹资金加装电梯,也可以选聘有资质的电梯安装企业实施租赁式加装。
 
  八、职责分工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协调国有土地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以及加装电梯施工图审查、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井道施工质监、安监等工作。
 
  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国有土地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井道的抗震审查、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国有土地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需上报规划办公会的规划技术复审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对全区小区电梯组织开展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国有土地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涉及人防工程的相关管理工作。
 
  区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镇(区、园、街道)负责本辖区国有土地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统筹协调、政策宣传、业务咨询、矛盾协调等工作。
 
  九、其他
 
  (一)因加装电梯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依法通过诉讼等途径解决。
 
  (二)加装电梯过程中,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由相关镇(区、园、街道)牵头负责处理,相关部门做好配合。
 
  (三)违反本指导意见规定擅自加装电梯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查处。
 
  (四)本指导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通州区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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