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丽水:对旧楼加装电梯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作者:整理/赵志明 发布于:2020-06-30 11:12:1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6月28日,浙江省丽水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对丽水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及规范设计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通知》明确,为确保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科学性、安全性,对于列入负面清单的九类既有住宅,不予同意加装电梯。九类既有住宅分别为:
1.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C、D级的既有住宅;
2.无桩基础、构造柱、圈梁,且楼板为多孔板的既有住宅(楼板为多孔板,但有桩基础、构造柱和圈梁的可列入);
3.电梯拟加装位置已埋设有无法移位的化粪池等管线(网)的既有住宅;
4.无合法权属证明的既有住宅;
5.集体土地上的既有住宅;
6.已列入房屋被征收计划或棚户区改造范围的既有住宅;
7.文物保护范围内的既有住宅;
8.经排查为疑似危房,未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的既有住宅(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后,根据鉴定结论,按清单第2项确定);
9.侵占城市道路和消防通道,影响车辆通行,不能满足消防安全的既有住宅。
另外,《通知》还对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设计提出了四项要求。一是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方案设计应当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风貌协调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和要求,按照“最小干预”原则,尽量减少对周边相邻建筑、现状绿化、扬尘控制等影响。二是方案应因地制宜、合理选择电梯型号,鼓励业主优先选用载重400kg左右、不超过630kg的经济型电梯,若因特殊原因确需增高630kg以上电梯的,应在方案联合审查会上对其必要性进行专题讨论。三是机型优先选用一体式电梯,尽可能减少施工对周边居民的影响,控制施工现场扬尘,缩短现场施工时间。四是当既有住宅与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中小学教学楼相邻时,加装电梯不应降低其原有的日照标准。
《关于对丽水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及规范设计要求的通知》全文
《关于对丽水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及规范设计要求的通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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