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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通过浙江省人大审议

作者: 发布于:2020-10-09 14:05:29 来源:浙江日报
   10月2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下称《条例》),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此举意味着《条例》即将正式实施。《条例》明确了电梯安全相关主体责任,对电梯的建设和生产、使用和评估、维护和监测、监督和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全面的制度规范,通过立法推动电梯安全多元共治。
 
  《条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中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的质量监督以及电梯选型、配置设计审查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单位在电梯移交前履行电梯使用单位的职责。交通运输、水利、自然资源规划、经信、教育、公安等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鼓励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促进保险机构创新电梯安全综合保险产品,提供风险管理服务。
 
  《条例》规定,禁止在电梯井道内使用石棉等危害健康的建筑材料。新安装的电梯,建设单位应当在电梯机房内安装空气调节器,应当会同电信运营企业实现电梯轿厢和井道通信信号有效覆盖,逐步推进既有电梯轿厢和井道通信信号有效覆盖。电梯生产单位应当保证电梯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在正常使用的条件下,建设工程配置的电梯最低质量保修期为两年。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依法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规定,支持符合条件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为具备条件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供便利。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简化、便民、高效的原则,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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