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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采用智慧监管提升电梯维保和检验检测

作者:邢海红/整理 发布于:2020-12-15 09:52:3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特设〔2020〕56号,以下简称总局《意见》)要求,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107号),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将采用智慧监管方式提升电梯维保和检验检测工作。
 
  《方案》将以落实主体责任、激发市场活力、提升工作效能、强化智慧监管为基本原则,制定了工作目标,计划到2022年宁夏回族自治区电梯96333平台基本实现全覆盖。还制定了改进电梯按需维保新模式、科学调整电梯检验和检测方式、强化监督管理和社会监督的重点任务。
 
  《方案》中明确了改进电梯按需维保新模式试点工作要求,确定了试点时间截止到2022年底。还明确了试点条件,对于电梯维护保养单位,需满足维护保养工作采取信息化管理,能够向电梯电子监管系统上传维护保养数据;与使用单位签订了电梯按需维护保养合同或协议,约定了维保项目、维保周期、应急处置时间等;近两年未发生电梯安全责任事故。而电梯需满足办理了使用登记的各类在用电梯;经法定检验合格且在有效期内;投保了电梯责任险或电梯综合保险;具备电梯物联网远程监测系统功能的,能提供接口向宁夏电梯电子监管系统上传数据。
 
  《方案》明确了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要求,制定了试点时间为2021年至2022年底。还明确了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电梯检测实施试点条件和程序。
 
  原文如下:
 
  宁夏回族自治区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107号)精神,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特设〔2020〕56号,以下简称总局《意见》)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化机制作用,激发企业内生动力和市场活力;调动社会各方积极性,更好发挥政府为民服务的作用,守好安全底线,保障安全使用,不断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让人民群众安全乘梯、放心乘梯,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
 
  1.落实主体责任。调动电梯使用、维保单位自主管理能动性,切实落实使用单位自行检测和维保单位保障电梯安全性能的主体责任。
 
  2.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电梯维保由固定周期、固定项目向“按需维保”转变,使维保工作更具有针对性、有效性和科学性,推动形成以维保效果为导向的定价机制,营造优质优价的良性竞争环境,激发企业提升维保质量的内生动力。
 
  3.提升工作效能。坚持电梯检验的公益属性和电梯检测的市场属性,优化配置检验检测资源,充分发挥检测工作的技术诊断作用,更好发挥检验工作技术监督作用,维护群众利益。
 
  4.强化智慧监管。充分发挥宁夏电梯电子监管系统的作用,加强大数据分析,加大信息公示力度,推行信用管理,推进责任保险,提升电梯安全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
 
  (三)工作目标
 
  2020年,全区5个县(市、区)和宁东基地开展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试点;电梯96333平台覆盖率98%以上。2021年,全区10个县(市、区)开展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试点,5个县(市、区)开展检验、检测试点,进一步提高电梯96333平台覆盖率。
 
  2022年,全区所有县(市、区)全面开展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试点,检验、检测试点达到10个县(市、区),电梯96333平台基本实现全覆盖。
 
  二、重点任务
 
  (一)改进电梯按需维保新模式。
 
  1.推行“自我声明+信用管理”。根据电梯安全状况、运行工况和维护保养说明书,科学确定日常维保的工作标准(包括项目、内容和周期等,下同),明确电梯维保服务质量(至少包含故障率、停梯时间、救援时间等量化指标,下同),并向社会公开承诺,引导使用、维保单位从“重维保过程”向“重维保效果”转变。研究制定包括故障率、停梯时间、救援时间等内容,建立维保信息公示平台,加大信息公开力度等电梯维保质量和效果的评价指标,2.推广“物联网+维保”模式。推广电梯装设基于物联网的远程监测系统,由维护保养单位依据实时线上检查和监测维护情况,采取针对性的线下现场维护保养,提高维护保养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保障电梯安全运行。鼓励电梯制造企业向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监管部门开放电梯远程监测系统接口。外接的电梯远程监测系统应取得国家级电梯质检中心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以下简称安全评价报告),维保企业的远程监测系统应能够与宁夏电梯电子监管系统有效对接,监测数据能够及时上传,其监测内容应不少于GB/T24476-2017《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物联网的技术规范》的要求。推广无纸化维保模式,逐步实现维保全过程数据化、无纸化、可追溯。
 
  3.调整电梯维护保养周期。试点开展按需维保条件,按照以下条件调整维护保养周期:
 
  (1)对具有符合条件的物联网远程监测系统的电梯,试点维护保养单位能够通过物联网系统实时监测电梯的运行状况,能够实施在线实时检查维护的,现场维保间隔最长不超过3个月;
 
  (2)对尚不具有物联网远程监测系统的电梯,试点维护保养单位能够每15天通过现场照片、视频等信息化手段进行远程检查维护,且实施“物联网+维保+保险”或“电梯养老保险”模式的,现场维保间隔最长不超过3个月;
 
  (3)对尚不具备物联网远程监测系统的电梯,通过签订维保合同实施“全包维保”“大包维保”的电梯,现场维保间隔最长不超过2个月;
 
  (4)采取其他方式检查维护的电梯,现场维保间隔最长不超过1个月。按需维保试点具体工作要求按附件1《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试点工作要求》执行。自治区市场监管厅(以下简称区厅)将根据试点开展情况,适时调整相关工作要求。
 
  (二)科学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
 
  1.强化电梯检验的监督性和公益性。坚持电梯检验工作的公益属性,强化电梯检验对电梯质量安全的技术监督作用。试点地区的电梯定期检验工作由辖区的公益性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承担。
 
  公益性检验机构能力不足的,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或由区厅统筹其他符合条件的电梯检验机构覆盖。电梯检验机构应严格按照市场监管总局《意见》附件4《电梯定期检验规则(试行)》的要求开展试点电梯的检验工作,确保检验质量,并做到应检尽检。
 
  2.强化使用单位电梯检测主体责任。符合市场监管总局《意见》中附件1条件的电梯使用单位,可按要求对使用管理的电梯进行自行检测工作;不符合条件的使用单位,可委托符合总局《意见》中附件1条件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或经总局核准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承担检测工作,电梯检验机构不得在同一个设区的市承担电梯检测服务;符合条件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经使用单位委托,可从事所维保电梯的检测工作。电梯的检测费用,由委托方和承担检测的单位自愿协商。使用单位对于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并及时公示电梯检测结果和整改情况。
 
  调整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具体工作要求按《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要求》(附件2)执行,区厅将根据试点情况适时调整相关工作要求。
 
  从事电梯检测的机构要按照市场监管总局《意见》附件3《电梯检测规则(试行)》要求,制定检测报告书固定格式,发布实施。首次在我区开展电梯检测工作的,应当先向试点所在设区的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由试点所在设区的市市场监管部门签署意见报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经区厅批准后,方可在试点范围内从事电梯检测工作。
 
  3.科学调整电梯检验、检测内容和定期检验周期。在电梯使用单位自愿参加试点的前提下,根据电梯风险和安全管理状况,调整定期检验周期,充分发挥检测对电梯安全性能的测试试验和技术诊断作用,强化定期检验对电梯关键部件安全性能的查验和技术监督作用。具体规定如下:
 
  (1)新安装电梯监督检验后6年以内,每3年定期检验1次,在不实施检验的年份每年检测1次;使用6年以上、15年以内的电梯,每2年定期检验1次,在不实施检验的年份每年检测1次;使用15年及以上的电梯,每年定期检验1次、检测1次。
 
  (2)使用6年以内经重大修理的电梯,监督检验合格,可以替代当年的定期检验或检测;使用6年以上、经重大修理的电梯,监督检验后的检验检测周期保持不变。
 
  (3)经改造的电梯,监督检验后视同新安装电梯开展定期检验和检测工作。
 
  (4)办理停用手续的电梯重新启用时,没有超过定期检验周期的,应当进行检测;超过定期检验周期的,应当在检测后进行定期检验。
 
  4.及时上传检测信息。电梯检测机构要建立完善检测信息化系统,检测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及时向宁夏电梯电子监管系统上传检测数据。
 
  (三)强化监督管理和社会监督
 
  1.加强试点工作的监督管理。各设区的市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市局)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分阶段组织开展按需维保和检验、检测工作质量专项监督检查,对按需维保重点检查维保质量目标和效果以及履行承诺的情况,对检验检测重点检查工作质量和服务质量。充分发挥宁夏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系统、电梯电子监管系统和12315投诉举报平台的作用,加强对远程监测、应急救援、投诉举报、监督检查和定期检验等大数据的整合、分析和应用,实现智慧监管和精准监管。
 
  2.完善信息公示和社会监督。充分利用现有的宁夏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系统和电梯电子监管系统,构建完善电梯信息公示平台,及时公开企业承诺、违法违规、投诉举报、监督检查及试点退出等信息。维护保养单位应按照“自我声明+信用管理”要求,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及时上传维护保养数据信息。检验、检测机构要建立完善信息化系统,在检验、检测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上传检验、检测数据信息。建立完善电梯维保质量安全信用评价制度,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依法予以联合惩戒。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3.大力推进电梯责任保险。申请按需维保试点的电梯,应当购买电梯安全责任险或综合性保险。鼓励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检测机构等积极投保电梯安全责任险,以及“物联网+维保+保险”“保险+服务”“电梯养老保险”等综合性保险和“检测机构职业保险”,充分运用保险的市场约束激励机制,构建电梯安全社会治理体系。
 
  三、工作进度
 
  统筹推进电梯改革试点工作,先推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试点工作,在取得积极成效的前提下,稳步推进调整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试点时间为期3年。
 
  2020年底前,研究制定试点方案及配套,各设区的市(选择1个县或市、区)和宁东基地启动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试点。
 
  2021年,扩大试点范围,深化试点工作,各设区的市增加1个县(市、区)推进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试点,同时选择1个县(市、区)开展电梯检验检测试点。跟踪指导试点情况,完善试点工作方案。
 
  2022年,总结试点经验,建立长效机制,在全区所有县(市、区)实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试点,在各设区的市增加1个县(市、区)推进电梯检验检测试点。各市局及时对试点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梳理,包括主要做法和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工作建议等,试点工作总结于2022年12月15日前报送区厅。
 
  1.确定试点单位和试点电梯。由试点地区设区的市局根据参加试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基本条件、使用单位基本情况和试点电梯基本条件(见附件1),确定试点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使用单位和电梯名单,上报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备案。
 
  2.申请试点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相关要求。确定的试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按照“自我声明+信用管理”的要求,提出试点申请(申请书见附件3-1),并将按需维保工作标准和质量承诺在电梯信息公示平台公开。
 
  四、保障措施
 
  (一)结合本地实情,积极稳妥推进。各市局根据本地区电梯数量分布、质量安全状况等,结合安全监管和检验检测能力,以及当地维保工作情况综合考虑,因地制宜开展试点,探索合理模式,做好试点期间的统筹协调,防止电梯失检漏检,防止维保走过场,积极稳妥有序推进试点工作。
 
  (二)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加强舆论引导,正确宣传推进电梯按需维保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的目标和方向,宣传电梯使用单位自行检测的责任义务以及电梯检验的公益性和监督性,动员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支持和参与改革,形成社会各方共同推进改革的良好氛围。
 
  (三)及时总结经验,定期上报情况。各地要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每年对试点工作进行一次评估,分析存在问题,完善工作措施。各市局自区厅试点工作方案印发之日起,每半年向区厅报送一次工作情况,出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区厅将适时进行指导和监督,及时分析研判,动态调整措施,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试点工作要求
 
  落实使用单位管理主体责任,由维护保养单位依据实时线上检查和监测维护情况,采取针对性的线下现场维护保养,根据每台电梯的使用年限、运行状况、维修记录、部件磨损程度、使用频率、管理水平等实际状态,制定不同的维修保养计划,实施有针对性、有实效的维修保养。
 
  一、试点时间
 
  自发文之日起至2022年底。
 
  二、试点条件
 
  (一)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维护保养工作采取信息化管理,能够向电梯电子监管系统上传维护保养数据;
 
  2.与使用单位签订了电梯按需维护保养合同或协议,约定了维保项目、维保周期、应急处置时间等;
 
  3.近两年未发生电梯安全责任事故。
 
  (二)电梯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办理了使用登记的各类在用电梯;
 
  2.经法定检验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3.投保了电梯责任险或电梯综合保险;
 
  4.具备电梯物联网远程监测系统功能的,能提供接口向宁夏电梯电子监管系统上传数据。
 
  三、申请程序
 
  (一)提出申请。拟参与试点的维护保养单位征得电梯使用单位同意后,向电梯使用登记地的市局提交《电梯按需维保试点申请书》(附件3)。
 
  (二)提交资料。
 
  1.电梯维护保养工作标准自我声明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书,且承诺不得将短接安全回路的电梯投入使用;
 
  2.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维护保养方案;
 
  3.试点电梯目录(附件3-2);
 
  4.投保了电梯责任险或电梯综合保险的凭证;
 
  5.具备电梯物联网远程监测系统功能的,应提供功能和故障代码说明,以及安全评价报告。
 
  (三)确认公布。市局确认后向区厅报送电梯按需维保试点项目报告,统一在宁夏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系统电梯信息公示专栏公布,并对试点电梯进行标注。
 
  四、退出机制
 
  (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维护保养单位退出试点:
 
  1.主动申请终止或不再具备试点条件的;
 
  2.申请时提交虚假材料的;
 
  3.电梯远程监测系统连续15天未向电梯电子监管系统传送监测数据的;
 
  4.维保信息化系统记录的情况与实际不符合的,逾期未整改的;
 
  5.试点电梯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维护保养单位负主要及全部责任的;
 
  6.试点电梯定期检验不合格,或者监督检查发现电梯存在严重隐患,逾期未整改的;
 
  7.未落实承诺的工作标准和服务质量目标,试点电梯故障率明显增加,或者频繁被投诉举报,经查实为维保质量原因造成的;
 
  8.有其它严重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的。
 
  (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电梯退出试点:
 
  1.使用单位主动申请终止或电梯不再具备试点条件的;
 
  2.故障率明显增加,或者频繁被投诉举报,经查实为维保质量原因造成的;
 
  3.定期检验不合格的;
 
  4.存在其他需要终止试点的情况。
 
  试点维护保养单位、试点电梯退出试点的,市局5个工作日内上报区厅并在信息平台予以公布。维护保养单位退出试点后,2年内不得再次在我区申请试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电梯维护保养工作;电梯退出试点后更换维保单位的,可重新申请试点。

  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要求
 
  落实使用单位主体责任,科学调整电梯定期检验内容,突出直接涉及乘客安全的重点项目,强化对电梯关键安全性能的查验,按照规定的时间周期,对在用电梯的使用管理、维护保养、以及在用电梯的重要安全性能进行符合性验证。通过检查、测试等手段,对电梯各项性能进行测试试验。
 
  一、试点时间
 
  2021年至2022年底。
 
  二、试点条件及程序
 
  (一)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
 
  1.满足总局《意见》附件1《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开展电梯检测的要求(试行)》的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可以且仅可以开展本单位使用管理或维护保养电梯的检测工作。
 
  2.符合条件的电梯使用单位或维护保养单位填写《电梯检测试点工作申请书》(附件4-1)和试点检测电梯清单(附件4-2)向电梯注册地的市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并报区厅确认公布后,在全区范围内的试点地区开展本单位使用管理或维护保养电梯的检测工作。
 
  (二)电梯检验、检测机构
 
  1.自治区内的电梯检验机构不得在同一设区的市同时承担电梯检测服务。
 
  2.经市场监管总局核准的电梯检测机构可以在试点地区从事电梯检测工作。新申请电梯检测机构,核准要求见市场监管总局《意见》附件2《参与试点工作的电梯检测机构核准要求(试行)》。
 
  3.区厅统一向社会公布参加电梯检测试点的检测机构名单,符合条件的电梯检测单位(机构)填写《电梯检测试点工作申请书》(附件4-1)和试点检测电梯清单(附件4-2),向单位注册地的市局提出申请。未经公布的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在宁夏开展电梯检测工作。经公布的电梯检测机构应向试点地区市局备案,并接受监督。
 
  (三)电梯检测实施
 
  1.电梯检测工作应严格执行总局《意见》附件3《电梯检测规则(试行)》的要求,及时出具《电梯检测情况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和检测报告。
 
  2.电梯检测单位(机构)在检测工作开始前,应当与宁夏电梯电子监管平台实现有效对接。检测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上传检测单位(机构)名称、检测结果汇总、检测时间和下次检测日期等数据信息,并在宁夏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系统对检测的电梯进行标注。
 
  三、退出机制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检测单位(机构)退出试点:
 
  1.主动申请终止或不再具备试点条件的;
 
  2.申请时提交虚假材料的;
 
  3.未按照《电梯检测规则(试行)》要求开展检测工作,逾期未整改的;
 
  4.未及时将检测结果上传至宁夏电梯电子监管系统,逾期未整改的;
 
  5.检测的电梯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负主要及全部责任的;
 
  6.有其它严重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的。
 
  试点检测单位(机构)退出试点的,2年内不得再次在我区申请试点,由区厅在信息平台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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