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规:7层及以上住宅应设置电梯
作者: 发布于:2017-12-16 11:25:11 来源:大众网
近年来,青岛市电梯存量已达4万余部,并以每年15%左右的速度增长,特别是老旧电梯数量的增加,使电梯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全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昨天,记者从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近日市政府修订通过了《青岛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明确了电梯安全责任主体的职责,细化了各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强化了监管责任,提出住宅 (含商住两用)建设项目7层及7层以上或者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米以上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电梯,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应当按规定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等。
公众聚集场所电梯按规定投保
为了加强对公共场所电梯的监管,保障公共安全,《办法》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管理进行了规范。提出这些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应该配置使用监控系统;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和检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有关规定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检测应当配备专业巡查人员,在显著位置设置紧急停止标识;在客流高峰时段,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关键位置安排专人值守,疏导客流,引导乘客安全乘梯。医院供患者使用的电梯、速度大于2.5米/秒的电梯以及其他需要由专人操作的电梯,应当配备电梯操作人员。
电梯广告收入应用于电梯维护
居民住宅电梯特别是老旧电梯涉及的问题较多,监管难度也较大,出现的事故和投诉也日益增多。加强居民住宅电梯的监管,不仅涉及民生问题,也涉及社会和谐稳定问题。 《办法》提出,住宅(含商住两用)建设项目7层及7层以上或者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米以上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电梯。王新锋表示,给7层及7层以上老居民楼加装电梯我市正在有步骤地实施中。
《办法》提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业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电梯运行费。电梯运行费应当单独立账,专款专用,结余的应当结转使用,不得挪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电梯运行费收支情况。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利用电梯发布商业广告的收入,应当用于电梯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
更新电梯可申请使用房屋维修金
《办法》规定,住宅电梯需要更新、改造、修理的,更新、改造、修理方案应当经符合规定人数的业主同意,费用应当使用结余的电梯运行费和利用电梯发布商业广告的收入支付,不足部分由业主共同承担。需要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电梯所有权人或者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相关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技术评估,资金使用程序按照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果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在费用分摊达不成一致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电梯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协商确定。
为及时高效做好电梯故障处置工作,《办法》规定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单位应当在电梯轿厢显著位置标明本单位的名称、应急救援电话号码等信息,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修理人员应当及时抵达并实施现场救援,在城市建成区的,抵达时间不超过30分钟,其他区域不超过1小时。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上一篇:《金华市电梯安全条例》条文解读
下一篇:杭州出台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新政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