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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作者:李菁 庄丽祥 发布于:2019-10-10 16:58:52 来源:东南早报
   10月1日起,《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施行。昨日,我市召开了《条例》贯彻工作会议,对《条例》解决的主要问题和创新点作出了详细解析。记者了解到,截至今年8月,全市登记在册电梯56379台,在用51441台,停用4938台。其中,部分老旧小区存在各类电梯难题,《条例》实施,将有助于市民们用上放心电梯。
  
  【权威解读】
  
  电梯谁来管谁来修责任已详细界定
  
  记者从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到,《条例》有七大创新点,对电梯主体责任进行详细界定;对住宅小区的相关费用收支进行明确;对电梯的信息化管理技术进行了规定;推动多元共治管理机制建立;解决选型配置土建工程等先天不足;推动保险、按需维保机制的形成;对施工单位的处罚更加严格。
  
  省特检院副院长林尧表示,《条例》对使用管理单位的界定作出规定,并规定了未明确使用管理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另外,住宅小区电梯属于所有权人共有,且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共有人应当书面约定电梯管理人,负责电梯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
  
  电梯安装后尚未移交电梯所有权人的,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托人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以往,住宅小区电梯长期存在费用问题、责任义务问题、电梯坏了没人修问题、物业与业主间不信任,以及多产权电梯没人管理的问题。此次,《条例》也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明确。电梯发生故障或存在安全隐患,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修理。”林尧说。
  
  温陵新城一期电梯老化严重
  
  保质期内免费维修
  
  不得使用废旧零部件
  
  根据《条例》,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明确电梯整机、主要零部件的保修期限,在保修期限内电梯出现质量问题的,应当予以免费修理或者更换,并保证电梯零部件的供应。
  
  “目前,有些企业低价揽保,靠换配件获得不正当利益,损害使用业主的利益。有些利用废旧的零部件来维修,有些物业自行通过网上采购,质量难以保证,为确保业主的利益,因此,《条例》也对这些行为作了规定。”
  
  据悉,电梯改造、修理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明确施工更换的零部件的保修期限,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应当依法予以免费修理或者更换。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自行购买的电梯零部件,其质量和安全性能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同时,禁止将报废电梯的零部件用于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和维护保养。
  
  违反规定没有依法给予免费保修更换,或者购买的零部件不合格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将报废电梯的零部件用于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和维护保养的,将被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鼓励电梯投保
  
  安装监控设备
  
  据悉,我省将推进建立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制度,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提高事故赔付能力。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投保的主体有多种,为电梯生产、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单位。
  
  《条例》指出,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和住宅小区的电梯,应当配备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视频监控设施。“有些事故或者故障发生后,要取证相当难,所以要求电梯内装设视频监控很有必要。但是考虑到旧梯加装的成本,以及全面推行的可操作性问题,因此,规定只限制于公众聚集场所和住宅小区,这个项目拟列入电梯检验项目。”林尧说。
  
  另外,新安装的乘客电梯应当配备能够实现远程监测功能的装置,并提供标准数据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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