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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规定:电梯困人救援人员半小时内赶到现场

作者:赵志明/整理 发布于:2019-12-09 09:49:5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近日发布《深圳经济特区电梯使用安全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9年12月24日。《规定》列明了各相关方在电梯使用安全管理中的职责、义务、禁止行为以及法律责任等。
 
  根据《规定》,深圳市拟推行电梯安全事务社区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有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或者社区工作站可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电梯安全工作协调员,负责召集、组织、协调所在区域的小区业主、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共同参与电梯安全事务活动。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并在特区内使用的电梯承担保修责任,在电梯出厂文件中明确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电梯制造单位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对其制造的电梯设置影响电梯使用或者维护保养的装置或者程序。
 
  电梯使用管理人是电梯使用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有关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相关标准的要求全面负责电梯的安全使用工作,并依法承担电梯安全事故的先行赔付责任。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制定电梯困人故障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电梯发生困人故障的,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立即按照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做好被困人员的安抚工作,组织救援人员三十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救援。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自电梯首次办理使用登记之日起至少每五年组织实施一次载荷试验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和电梯安全状况制定实施电梯维护保养方案。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电梯使用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对电梯安全事务社区综合治理工作给予指导并对电梯安全工作协调员进行电梯安全业务培训。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追溯和评价体系。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且可能发生人身伤害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可以立即采取紧急封停措施。
 
  另外,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信息化系统,采集、统计、分析电梯安全数据,推进电梯安全数据接入“智慧城市”大数据平台。从事电梯相关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数据归集规则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提供电梯安全数据,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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