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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 旧楼加装电梯每部补贴5万元

作者:刘辉/整理 发布于:2019-06-01 11:45:0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宁夏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近日印发《银川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发挥业主作为物权所有人的主体作用,充分尊重业主意愿,依法通过民主协商形成合理可行且兼顾各方利益的改造方案,要发挥政府的协调服务职能,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简化加装电梯手续办理流程,营造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良好氛围,积极探索建立科学、简便、有效的管理与服务机制。
 
  《指导意见》要求,(一)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满足有关城乡规划、建筑设计、结构安全、防火等规范、标准的要求。
 
  (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以按梯号(幢)为单位进行。加装电梯应当按照《物权法》第76条的规定,并遵循“业主自愿、公开透明、充分协商”的原则,经该梯号(幢)房屋专有部分占该梯号(幢)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如果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同时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指导意见》明确从四方面筹措资金,一是业主自筹。由业主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协商,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有条件的单位可对职工居住区进行投资。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就各自出资额、维护分摊等事项达成书面协议;业主自行协商出资比例;增设电梯所筹集的资金及使用情况应当在小区显着位置公布,接受监督。业主可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使用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该房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已售公房原产权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支付增设电梯个人分摊费用。原则上单台电梯的加装成本控制在45万元/部;有条件的产权人(单位)、或其他政策规定的,另行约定。
 
  二是为鼓励和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2021年12月31日前按照本规定加装电梯并验收合格的,市政府按每部给予5万元的资金奖励补贴,由辖区政府统筹使用;民政部门对特殊困难群体制定相关补助政策。
 
  三是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纳入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并给予政策和财政支持。
 
  四是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等其他合法的资金来源。
 
  此外,该《指导意见》自2019年5月20日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5月19日。
 
  以下为《指导意见》原文: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兴庆区人民政府、金凤区人民政府、西夏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银川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适应社会发展,进一步完善我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居住品质,方便居民生活,满足老、弱、病、残、孕等住户群体对楼宇垂直交通的便利性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银川市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我市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应当坚持“业主主导、政府指导、简化手续、稳妥推进”的原则。要发挥业主作为物权所有人的主体作用,充分尊重业主意愿,依法通过民主协商形成合理可行且兼顾各方利益的改造方案,要发挥政府的协调服务职能,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简化加装电梯手续办理流程,营造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良好氛围,积极探索建立科学、简便、有效的管理与服务机制。
 
  二、适用范围
 
  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行政区域内已建成非单一产权住宅,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已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
 
  (二)未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计划;
 
  (三)四层及四层以上(不含地下室)住宅;
 
  (四)拟加装电梯在原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
 
  对于单梯为单一产权的住宅、别墅及已列入拆迁改造计划的住宅,不适用本意见。
 
  三、职责分工
 
  为积极推进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有关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成立银川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政策文件牵头草拟、协调工作。
 
  由三区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有关工作,依据工作实际制定本辖区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推进方案,负责统筹协调、组织辖区各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及居民社区认真做好申报、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政策宣传、业务指导、业主意见征求、公示的监督、矛盾协调和安装作业的指导监督等工作。
 
  市直各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本着简便、高效的原则,负责全面配合支持三区政府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工作;水、电、气、暖等服务企业做好相关设施设备迁移配合工作。
 
  四、实施原则
 
  (一)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满足有关城乡规划、建筑设计、结构安全、防火等规范、标准的要求。
 
  (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以按梯号(幢)为单位进行。加装电梯应当按照《物权法》第76条的规定,并遵循“业主自愿、公开透明、充分协商”的原则,经该梯号(幢)房屋专有部分占该梯号(幢)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如果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同时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五、资金筹集
 
  (一)业主自筹。
 
  1.由业主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协商,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有条件的单位可对职工居住区进行投资。
 
  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就各自出资额、维护分摊等事项达成书面协议;业主自行协商出资比例;增设电梯所筹集的资金及使用情况应当在小区显着位置公布,接受监督。
 
  业主可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使用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该房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已售公房原产权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支付增设电梯个人分摊费用。
 
  原则上单台电梯的加装成本控制在45万元/部;有条件的产权人(单位)、或其他政策规定的,另行约定。
 
  (二)为鼓励和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2021年12月31日前按照本规定加装电梯并验收合格的,市政府按每部给予5万元的资金奖励补贴,由辖区政府统筹使用;民政部门对特殊困难群体制定相关补助政策。
 
  (三)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纳入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并给予政策和财政支持。
 
  (四)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等其他合法的资金来源。
 
  六、加装电梯实施主体
 
  同意加装电梯的所有业主作为加装电梯的实施主体,本单元、本幢或本小区相关业主作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人,负责意见统一、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工作。
 
  同意加装电梯的所有业主可以推举业主代表作为实施主体负责上述工作,也可以书面委托住宅的原房地产开发企业、原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房改房原售房单位、电梯安装企业、具有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等作为实施主体承担上述工作。原则上在电梯安装企业、具有设计施工资质单位的选择上,优先考虑资质信用良好、拥有类似工程业绩的企业,确保施工质量。
 
  上述申请增设电梯的业主或受委托的单位应当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所应承担的义务。
 
  七、实施步骤和流程
 
  (一)编制实施方案。
 
  1.规划用地、建筑结构、消防安全等的可行性分析;
 
  2.总平面布局初步方案、效果图、符合现行规范和标准要求的设计施工图纸。设计单位进行专项设计时应统筹考虑加装电梯对供水、供电、供暖等配套设施的影响,确保加装电梯后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不受影响,必要时可以要求建设单位聘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原有建筑进行检测鉴定。专项设计文件应按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设计单位应当对加装电梯的建筑结构及消防安全负责。
 
  3.施工预算费用、电梯运行维护保养分摊方案;
 
  4.其他相关资料。
 
  (二)征求意见。
 
  实施主体应当将初步方案征求业主意见,并对征求意见的全过程和结果负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对其公示情况进行见证备案。
 
  (三)手续办理。
 
  银川市行政审批部门授权(或下放)辖区行政审批部门办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许可、审批手续。辖区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建立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绿色通道,增设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受理窗口。申请加装电梯的建设单位应当持加装电梯可行性评估报告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方案总平面图以及加装电梯协议等相关书面材料到当地的辖区受理窗口办理加装电梯手续。电梯安装施工前,电梯安装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消防安全有关规定办理施工告知,并向市场监管部门(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和消防部门申请电梯安装监督检验,施工过程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消防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督。
 
  (四)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施工过程安全生产负总责,电梯施工、安装、监理等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质量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并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施工、安装质量承担相应责任。电梯井道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实施电梯设备安装工作。设备安装完成后,建设单位应依法到辖区规划、住建、特种设备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五)移交使用。
 
  完成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与实施主体签订的合同约定,将电梯所有资料交付电梯使用单位(管理者),电梯使用单位(管理者)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向辖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八、产权面积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后增设的电梯及井道等建筑物或构筑物,申请人可以按照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产权登记。面积分摊要按照不动产产权面积测算有关规范要求计算,办理不动产登记变更。辖区政府负责组织、协助增设电梯相关业主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相关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享有和履行转让人的权利和义务。
 
  既有住宅在原有小区用地范围内加装电梯的,不得增加与电梯无关的建筑功能和建筑面积。
 
  国有土地范围内不需办理占用土地等相关手续,容积率增加部分不再征收地价款,不需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增加面积部分免缴物业、采暖费用。
 
  九、使用管理及维护
 
  电梯投入运行使用产生的日常维护保养费用,所有相关费用在增设电梯前期工作中,业主应当予以明确,并共同签订电梯运行、保养、维修等费用的分摊方案《约定书》。
 
  电梯共有人应当在增设电梯前期工作中,协商明确其中一个共有人管理电梯,并写入上述《约定书》,受托人(单位)履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电梯使用单位(管理者)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标志后,应当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取得许可的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十、协商调解机制
 
  业主对加装电梯有异议的,住宅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应当应业主请求,依照法定职权与程序,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业主之间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本指导意见自2019年5月20日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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