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电梯网_电梯采购网-政府采购信息网

电梯安全如何管?杭州要立法这些信息早知晓

作者:王少玲 发布于:2019-07-04 11:48:3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近日,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意见的公告,就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相关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目前,杭州市电梯保有总量和增速,均已位居全国大中城市前列,电梯安全监管的重要性和复杂性日益显现。
 
  公开数据显示,截至今年2月,杭州市在用电梯的数量约13万台,且每年新增电梯近1万台。另一方面,使用期限超过15年的老旧电梯越来越多,电梯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据统计, 截至2018年年底,杭州共有10年以上老旧电梯3万余台,其中15年以上老电梯有近万台。老电梯占比电梯总量近24%。
 
  再者由于电梯老化,使用不当,也使得杭州电梯故障频出,困人事件多发。 据统计,2018年,杭州全市电梯应急处置超过13000起,解救被困人员15312人,同比增幅超过10%。人为原因导致的电梯故障占比超过三成。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对电梯的生产、制造、安装、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风险评估、电梯安全监管以及法律责任等都做出明确规定。
 
  例如,在电梯生产环节,如果属于保障性住房、安置房等,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设置电梯的,应将制造单位、经营单位的电梯故障率、售后服务、信用状况等纳入采购或者招标评定内容。
 
  对于新安装的乘客电梯,电梯制造单位须安装具备运行参数采集、信息网络传输、视频监控、自动报警、实时通话等功能的智慧电梯系统,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配备统一的接口,并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放。
 
  同时,鼓励在用乘客电梯安装智慧电梯系统。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采取措施,推进学校、幼儿园、医院、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和公共交通场所的在用乘客电梯安装智慧电梯系统。
 
  对住宅小区电梯的管理也有特别规定,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了解到,住宅小区电梯属于业主共有,没有委托他人管理的,共有人应当书面约定电梯管理的实际负责人,由实际负责人承担具体管理工作。
 
  如果共有人就电梯管理的实际负责人事项无法达成一致的,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予以帮助和督促。经督促仍不能明确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人员代为履行管理责任,期限不超过三个月。逾期仍不能明确电梯管理的实际负责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停止电梯使用。
 
  对于公共交通场所电梯维保,该草案专门提出,车站、轨道交通站、行人过街设施、机场、客运码头等公共交通场所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委托制造单位实施维护保养,并根据电梯运行的实际状况,增加维护保养频次和维护保养项目。
 
  浙江一家电梯企业负责人表示,公共交通场所电梯维保,交由制造单位实施维护保养,无论从维护品牌形象,还是市场口碑,电梯制造单位都会更加重视和用心去做好电梯的维保服务。
 
  并且对电梯发生故障时,电梯维保单位的应急救援时限也做出明确要求。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应急救援电话保持24小时有效应答。接到乘客被困报告后,电梯所在地为城市建成区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在30分钟内到达现场并实施救援;电梯位于其他区域的,应在1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实施救援。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该草案明确了电梯制造单位、使用单位、维保单位以及检验检测单位的各方权责,任何一方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都将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业内专家表示,此举能够明晰各方职责,使得各方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能够最大程度地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例如,电梯制造单位将国家明令淘汰或者报废的零部件用于电梯生产的,将被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发生电梯困人事件,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救援并抚慰被困人员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电梯维保单位未经使用单位同意转包、分包其维护保养业务,未按照规定公示维保信息,或者未按照规定记录、保存维护保养和故障处置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等。
 
  亲爱的读者和用户们,你们对《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有何意见和建议,欢迎与本报联系。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