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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楼加装电梯与公积金 这七地有何异同?

作者:王清楠整理 发布于:2019-08-30 10:34:5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扬州 新政让旧楼住有宜居
  
  为让更多职工实现“住有宜居”,2019年3月1日起,《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管理办法》施行。
  
  该办法明确,支付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费用的,可提取一次公积金,每户家庭提取总额不超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费用扣除政府补贴后的个人分摊金额。
  
  在申请时,需要提供《加装电梯协议书》、《电梯使用登记证》(可使用复印件)和分摊费用票据。
  
  申请人可以申请使用有本套住宅产权的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用于支付加装电梯的分摊费用,总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扣除政府补贴后,该户应支付的加装电梯分摊金额。
  
  南宁 加装电梯及施工费用起两年内可提取公积金
  
  2019年4月22日,南宁住房公积金区直分中心下发《关于住宅加装电梯和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住宅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可提取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申请提取时间在支付购买电梯及施工费用起两年内,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购买电梯和加装施工的费用。
  
  《通知》明确了缴存职工一次性付清购买电梯及施工费用的,可申请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分期支付购买电梯及施工费用的可以申请分次提取,但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部分不再补提。对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房改售房款及获财政资金补贴用来支付住宅加装电梯费用的部分,不计入提取额度。
  
  另外,为了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此次《通知》还对租房提取明确提出了要求,无房职工家庭租住商品住房的,提取计算标准由按家庭计算调整为按个人计算。租住商品住房的,每人每月最高提取限额调整为720元。也就意味着,过去单身家庭提取额度从480元提高到720元,提高了240元,上涨幅度较大。
  
  黑龙江 老楼加装电梯可用公积金
  
  2018年9月1日,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省资源厅联合发布《关于开展既有住宅楼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该意见对全省居民既有住宅楼加装电梯的承办主体、签订协议、组织实施、适用范围、资金筹措等七个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在资金筹集方面,该意见明确规定了加装电梯及使用维护费用由申请主体按协议确定的比例共同承担,其中申请主体承担的加装电梯费用可以使用以下资金:
  
  可以申请使用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应超过分推费用;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以申请使用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资金。加装电梯及使用维护费用由申请主体按协议确定的比例共同承担。
  
  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用部分的,还应征得该专用部分的业主同意。对因加装电梯影响住宅采光、通风的业主,可通过协商给予适当补偿。加装电梯费用可申请使用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可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加装电梯的,免于办理占地手续、不动产登记,免于缴纳地价款等。
  
  银川 加装电梯3年内可提取一次公积金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银政办规发〔2019〕5号)有关规定和要求,
  
  明确符合加装电梯相关要求,并已办理相关规划建设手续的,提取人及其配偶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当年未办理提取业务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本人及配偶在加装电梯发票载明日期3年内只能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超过加装电梯应分摊的费用总额。
  
  厦门 公积金可用于老旧电梯改造
  
  2018年6月,厦门市召开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提请《厦门经济特区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会议审议。
  
  《条例(草案)》规定: 确定电梯更新、改造、修理方案和费用筹集方案;业主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电梯的更新、改造、修理。
  
  《条例(草案)》指出:已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按照规定向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业主对费用承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对费用筹集、整改方案等达不成一致的,在建设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电梯管理责任单位、业主代表共同商议,
  
  《条例(草案)》对老旧电梯的安全性能技术评估程序进行了规定。电梯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超过设计运行次数或者故障频率较高影响正常使用的,电梯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委托依法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性能技术评估,并根据评估报告对电梯进行更新、改造、修理;经评估可以继续使用的,每五年至少应当进行一次安全性能技术评估。
  
  中山 父母住宅增设电梯子女可以提取公积金
  
  针对老人对旧楼加装电梯需求较为迫切,但是退休后没有缴纳公积金这一问题。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9年2月发布《关于增加父母住宅增设电梯子女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征求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政策拟修改为:自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内,职工及其配偶以及其子女可一次性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人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能超过因增设电梯分摊的实际支出费用”。
  
  其中《通知》较《中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多出了“职工及其配偶以及其子女可一次性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这一规定
  
  政策修改后,旧楼加装电梯将可以提取子女公积金,进一步扩大公积金提取范围,让更多公积金缴存人受惠。
  
  台州 公积金可以用于老楼加梯
  
  为满足广大居民尤其是老年居民便利出行为目标,积极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补足民生短板。2019年6月,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13个部门近日联合发文,出台《关于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标志着台州市老楼“加梯”工作自试点后,将在全市逐步推开。
  
  根据《意见》,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可按规定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可提取额度不得超过个人出资金额。
  
  对涉及供水、供电、管道煤气、通信设施等管线迁移的,费用由相关管线单位和当地政府(管委会)共同承担。关于四层以上联排叠层住宅或单一业主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不予财政补助,管线迁移等费用由业主自行承担。
  
  今后,台州在推进加装电梯工作中,坚持“业主主体,社区主导”、“政府引导,试点带动”、“部门联动,简化审批”、“统筹兼顾,安全第一”为原则,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加快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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