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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2/3以上业主同意

青岛:老楼装电梯首出方案

作者:吕璐 发布于:2016-12-15 09:23:46 来源:齐鲁壹点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主要工作程序有哪些?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依法开展,在业主酝酿、协商并达成共识的基础上,主要工作程序包括:
 
    (一)书面申请。符合加装条件的实施主体向住宅所在地区(市)政府指定的牵头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区(市)政府牵头部门进行现场踏勘,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经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区(市)政府牵头部门组织实施主体、业主委员会代表、区(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等召开可行性论证会,综合参会各方意见,确定是否同意加装电梯。明确同意的,实施主体方可依法开展工作。
 
    (二)前期准备。实施主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加装电梯设计,设计单位应对加装电梯的设计方案负责。加装电梯的设计方案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收到异议的,实施主体应与异议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实施主体应当制定电梯加装、配置、运行维护等方案,并书面征求相关业主意见。
 
    (三)办理手续。住宅未预留电梯井的,实施主体应到所在地规划主管部门办理规划管理手续;可能影响或改变供水、排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消防、人防、雷电灾害防护等装置设施的,应按规定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法规办理相关施工许可手续。电梯安装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到所在区(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施工开工告知,并到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办理监督检验手续。
 
    (四)施工验收。实施主体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施工图设计、审查等工作,并由电梯制造商或其授权的具有安装资质的单位加装电梯。
 
    加装电梯项目竣工后,实施主体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加竣工验收,并按有关规定向区(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验收;拟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项目,应邀请建设、财政部门参与竣工验收;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建部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项目形成的档案应按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加装的电梯必须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电梯使用单位应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既有住宅加装的电梯不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也不在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簿上注记。相关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变化的,出让人应告知受让人加装电梯的事实并移交有关资料。
 
    《实施方案》未述及的程序按照现行法规政策执行。
 
    老楼加装电梯,改善居家养老条件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工作人员介绍,青岛市制订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是很有必要的。主要有两方面的考虑:一是应对青岛市人口老龄化的需要。青岛市已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居家养老仍是主要的养老方式之一,生活在未设置电梯的住宅中的老年人存在上下楼困难。
 
    二是青岛市个别小区业主的实践需要。个别小区业主已经开始酝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但由于尚没有出台指导性的政策,相关工作仍处于前期阶段,未进入实质性操作。 据了解,目前外地已有比较成熟的经验可供参考。根据调研,已有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福州等多个城市就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出台了政策。截止目前,山东省内还未有其他城市出台相关政策,青岛市是省内第一个出台相关政策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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