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电梯安全监管出新规,这几大变化你知晓吗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了解到,新制定的《合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4月1日起正式实施。而2008年6月29日,合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合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办法》的出台,为合肥市防控电梯事故发生、保障群众生命安全又加了一把“安全锁”。
合肥电梯安全监管出新规,这几大变化你知晓吗
《办法》全面规范了电梯生产与销售、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等多个方面,明确了政府、相关部门及行业协会的职责分工,建立了相互协调、齐抓共管的电梯安全综合管理体制,同时明确了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相关单位的主体责任。
纵观《办法》,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涉及到电梯供应商参与电梯采购和招标环节的事项,《办法》第十三条明确提出,建设单位应将电梯安全性能、电梯制造单位信用情况、本地化服务能力、应急救援能力等作为电梯采购和招标的竞争条件之一。
同时,《办法》还明确指出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如果电梯没有明确使用单位的,不能够投入使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也不会帮其办理使用登记。
那么,如何确定谁才是电梯使用单位了?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看到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况来确定,对于新安装电梯还未移交电梯所有权人的,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电梯由所有权人自行管理的,电梯所有权人就是使用单位。其中,有多个所有权人共有的,要协商明确一个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托人则为电梯使用单位;如果是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则由出租人和承租人一同约定电梯使用单位。
如果按照相关规定还是很难确定电梯使用单位的,则将由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协调电梯所有权人落实。明确了电梯使用单位是谁,其应当履行的义务也更加清晰,便于相关部门统筹管理。
此外,《办法》还提出加强老旧电梯管理,要求电梯使用单位对使用年限超过15年、主要技术参数发生改变的电梯,开展安全技术评价,并根据安全技术评价报告进行改造、修理、更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且无改造、修理价值的,要及时报废,以确实保障乘梯人的安全。
而关于电梯维修经费问题,《办法》也确立了电梯经费保障制度,明确电梯日常管理、维护等费用由电梯所有权人承担,住宅小区电梯需要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维修改造费用,县(市)区政府将对没有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小区老旧电梯更新给予适当补贴。
据了解,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近年来,合肥市的电梯数量迅猛增长,自2008年原《办法》实施以来,合肥市电梯数量从 8800台增加到去年底的50000余台。但与此同时电梯质量参差不齐,老旧电梯带病运行等现象依然存在,电梯非正常停运、乘客被困的情况时有发生,电梯安全问题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新《办法》的出台实施将进一步改变上述现状,更好地服务大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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