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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指导意见》解读

作者: 发布于:2017-03-31 15:49:55 来源:共利电梯网
  日前,市政府办印发了《连云港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全文共十四条,自2017年5月1日施行。为了便于小区加装电梯申请人和相关审批监管部门更好的理解执行该意见的相关内容,现就《意见》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我市建设了大量多层住宅,根据设计规范,这些住宅可不安装电梯。据统计,我市市区共有多层住宅4557栋、13186个单元,其中成规模分布的住宅共2573栋、7895个单元;零星分布的住宅共1984栋、5291个单元。随着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高龄老人比例正在逐年增加,居家养老将逐渐成为中国人养老的主要方式,如果不解决老年人上下楼自由问题,那么居家养老的质量也将受到很大影响。近年来,我市多名人大代表提出了出台老式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指导意见的建议。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安排我局牵头研究制定加装电梯指导意见。
 
  二、主要意义
 
  一是适应了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形式,让居民按照《意见》的指引,能够了解办理加装电梯的条件、手续和程序,为进一步提升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方便居民生活,创造必要的条件。
 
  二是切实解决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审批难”问题,明确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申报主体、申报条件、资金筹集方式、审批程序和安全管理职责等内容,弥补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的空白。
 
  三是进一步促进社会自我管理,创新社会事务管理方式,引导居民通过多方协商,解决涉及自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内容解答
 
  (一)什么样的房屋可以加装电梯?
 
  《意见》第一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三年以上且无电梯的多层住宅),在符合规划、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等方面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按照本意见规定加装电梯。
 
  (二)满足什么条件才能申请加装电梯?
 
  《意见》第四条规定,申请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加装电梯须经本幢或本单元全体业主书面同意;加装电梯可能影响物业相邻权人通风、采光、日照、通行等相关权益的,还应当经受影响的物业相邻权人书面同意;
 
  2.有具备资质的单位出具的符合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电梯救援通道、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设计方案及意见;
 
  3.加装电梯所在幢或者单元业主还应当就下列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1)加装电梯费用的预算及其筹集方案;须对权益受损业主进行补偿的,还应当有补偿资金筹集方案;
 
  (2)电梯运行、维护保养、修理、改造等费用的分担方案;
 
  (3)电梯使用单位主体确定;
 
  (4)其他依法应当经相关业主同意的事项。
 
  4.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加装电梯资金来源有哪些?
 
  《意见》第五条规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资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筹集:
 
  1.由业主按照一定比例分摊,具体分摊比例由业主协商确定;
 
  2.申请使用业主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3.属于房改房的,可以申请使用单位住房维修基金;
 
  4.会投资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对加装电梯经费筹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加装电梯的主要办理流程有哪些?
 
  社区、街道意见征询→业主书面意见征询→方案设计→现场公示→办理规划手续→办理建设工程备案手续→办理消防设计备案(视情况办理人防改造手续)→电梯安装质监施工告知→施工安装→电梯竣工验收→电梯登记使用。
 
  (五)建设工程规划手续办理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意见》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到规划部门办理加装电梯建设工程规划手续,应提供下列材料: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委托办理的,提供申请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方案设计图纸及结构安全说明;本意见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书面协议。
 
  (六)建设工程备案手续办理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意见》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到建设部门办理建设工程备案手续,应提供下列材料:规划部门意见;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建筑设计方案;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与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和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
 
  (七)消防和人防手续必须办理吗?
 
  《意见》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动工建设前,申请人应当到消防部门办理消防设计备案;加装电梯需对防空地下室进行改造的,申请人还应当依法到民防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八)加装电梯完成后能立即使用吗?
 
  《意见》第六条第(五)款规定,电梯正式投入使用前,申请人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向建设、民防、消防等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备案,并取得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合格报告。同时《意见》第六条第(六)款规定,申请人应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所在县区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手续,领取并张贴《电梯使用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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