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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电梯安全条例》公布征求意见稿

作者: 发布于:2017-05-26 09:01:44 来源:温州市政府网站
    《温州市电梯安全条例》列入2017年温州市地方性法规年度立法计划。近日,温州市政府网站公布了《温州市电梯安全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于2017年6月12日前以书面或者电子邮件(wzfzbxfg@163.com)方式反馈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温州市电梯安全条例》公布征求意见稿
《温州市电梯安全条例》公布征求意见稿
 
    《条例》共有九章五十九条规定,分别为总则、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应急处置、检验检测、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最值得关注的是,《条例》提出,本市新安装的乘客电梯应当配备电梯安全远程监测装置。公众聚集场所、住宅、商务楼的电梯安全远程监测装置应当具有音频和视频功能。电梯制造单位负责配备电梯安全远程监测装置的音频和视频功能,并与本市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平台有效联网,保证正常运行。本条例发布前已投入使用的乘客电梯,改造单位应当在改造时加装前款规定的监测装置和音视频功能,并保证正常运行。
 
    据了解,所谓的远程监测装置,是运用了先进的物联网技术,相当于给电梯安装了类似飞机上的“黑匣子”,实时记录电梯运行数据和运行状况,起到电梯的故障预警作用。一旦事故发生了,维修人员也能通过对“黑匣子”记录数据的分析,快速找到电梯故障的原因。
 
    在电梯使用方面,《条例》规定,要在轿厢内、出入口或者其他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张贴警示标志和标识,公布最近一次电梯维护保养信息、检验信息等与电梯安全使用相关信息。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不得以物业费、维保费等筹措问题关停电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与电梯所有权人、使用人发生民事纠纷关停电梯,不得将共用电梯折价当作抵押物抵押。
 
    电梯安全事关生命安全。因此,《条例》也对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其中,电梯制造单位设置或变相设置各类技术障碍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电梯使用管理人员未履行相关义务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乘客不当使用电梯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造成电梯损害但尚未构成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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